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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荣县民政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发布日期:2018-11-26 17:53 来源: 民政局 【字体:大 中 小】 打印本页
为进一步规范我局政务公开工作,保证发布信息的安全、准确、及时和有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万荣县民政局政务信息工作制度》。
第一条 各股室、下属各单位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国办发〔2018〕23号)和《山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按时做好政务公开发布工作。
第二条 各股室、下属各单位要及早准备、专人负责,全面梳理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三条 要建立严格的审查机制,各股室、下属各单位发布的信息必须填写《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表》,经由股室负责人、分管领导、单位“一把手”审批后发布。
第四条 涉密信息不得上网发布。各股室、下属各单位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规定,对报送信息内容进行严格把关,确保报送的信息准确、安全。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由办公室负责,在审查中要坚持“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按照“涉密信息不上网,上网信息不涉密”的要求,既要确保信息安全,又要保障应当在互联网发布的信息顺利发布,促进依法行政。凡向互联网或公共信息网提供或者发布信息必须经过保密审查,填写《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表》,分管保密工作负责人审查并签字。未经审查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在互联网上发布信息。
第五条 任何个人不得利用网站、网页上开设的电子公告系统、聊天室、论坛等发布、谈论和传播国家秘密信息。在国际互联网发送电子邮件时,严禁涉及国家秘密信息和内部工作信息。
第六条 禁止网上发布信息的基本范围:
1.标有密级的文电、资料,保密期限未届满。
2.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等敏感信息。
3.未经制文单位批准,标注有“内部文件(资料)”和“注意保存(保管、保密)”等警示字样的信息。
4.其他不宜公开的内部事项。
第七条 在发布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密切相关的重要政策文件时,起草股室要在文件公开发布同时,提供政策解读材料,保证政策文件通过市政府网站发布时,同步推出政策解读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