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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YC08210/2020-00190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机关: 县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0-11-02
标  题: 关于印发万荣县禁食在养野生动物补偿处置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0-11-02
主 题 词:

关于印发万荣县禁食在养野生动物补偿处置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11-02 17:05    来源: 县政府办公室     【字体: 】    打印本页

万政办发〔2020〕66号

关于印发万荣县禁食在养野生动物补偿处置

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万荣县禁食在养野生动物补偿处置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万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0月22日

万荣县禁食在养野生动物补偿处置

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妥善做好禁食野生动物后续工作,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稳妥做好禁食野生动物后续工作的通知》(林护发〔2020〕42号)、《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妥善处置禁食在养野生动物的通知有关要求》(晋林发〔2020〕44号)和《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禁食野生动物退养补偿指导标准的通知》(晋林护发〔2020〕45号),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决定》精神,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优先的理念,结合我县实际,科学合理、积极稳妥做好禁食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处置工作,保障养殖户合法权益。坚决维护生态安全和生物安全,有效防范重大公共卫生风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处置原则

(一)依法依规。处置以食用为目的的人工繁育陆生野生动物必须以国家法律法规为依据,确保处置工作依法依规,平稳有序开展。

(二)科学处置原则。准确掌握情况,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积极推动现有存栏以食用为目的的人工繁育陆生野生动物在科研、展示、药用等方面的综合利用,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和健康可持续发展。

(三)分类施策原则。对适宜放生的野生动物尽可能选择科学放生;对具有非食用利用价值的野生动物鼓励企业综合利用;对存在疫病风险等因素不适宜放生又不能综合利用的野生动物,及时实施无害化处理,防止发生次生问题,造成生态环境污染。

(四)适当补偿原则。依法对合法养殖场(户)、养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按核定确认动物数量予以适当补偿。

(五)分级承担原则。由省政府、市政府、县政府确定补偿范围、补偿标准和补偿时间节点来完成。补偿资金由省财政、市财政、县财政三级承担,省财政补贴补偿资金的20%左右,市财政配套30%,县级财政兜底。

三、补偿范围及标准

(一)补偿范围

已办理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包括2020年2月24日前,向县林业局提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申请且符合条件的、为合法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专业合作社(企业)代养且签订代养协议),且受禁止食用野生动物政策影响,无法继续食用性利用的在养人工繁育陆生野生动物。

(二)补偿标准

动物数量以上报统计数为依据,种类以移交时重量为依据。补偿标准根据山西省政府统一测算,补偿标准为骨顶鸡75元/只,灰雁300元/只。

四、处置品种及方式

(一)处置品种

全县范围内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处置品种有骨顶鸡、灰雁。

(二)处置方式

1、综合利用。禁食后陆生野生动物处置优先考虑综合利用,积极拓展存栏陆生野生动物在科研、展示、药用等方面的综合利用途径,消化存量,减轻补偿和处置工作压力。

2、科学放生。灰雁、骨顶鸡等物种,选择一定数量物种实施科学放生。放生方案需经科学论证通过后方可实施,确保不造成生态危害。

3、无害化处理。对于不能放生和转作其他用途的陆生野生动物,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实施无害化处置。一是深埋处理,对于确实不具备工厂化处理条件的,在取得生态环境、农村农业、卫生健康部门同意后,采用深埋方式处置;二是是焚烧处理,对于疫病风险高或非正常死亡的动物,在取得生态环境部门同意后,采用焚烧方式处置,防止其可能携带的动物疫病在环境中传播。

五、工作内容

(一)严格审核确认。由县林业局、财政局、统计局、畜牧兽医发展中心和有关乡(镇)(涉及到贫困户与边缘户的需增加县扶贫办)组成联合核查组,负责对全县范围内禁食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养殖场(户)进行登记造册,在前期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深入实地现场,见物点数,对在养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物种、数量等基础数据进行当场确认,做到“一户一册”,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加大与县扶贫办数据共享,对贫困户、边缘户要特殊标注,并与养殖户签字确认,作为“一对一帮扶”、动物处置、资金补偿等工作的依据。(责任单位:有关乡(镇)、县林业局、财政局、统计局、畜牧兽医发展中心、扶贫办)

(二)科学分类处置。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科学引导、帮助养殖场(户)妥善做好在养野生动物处置相关工作。对我县有自然分布且无法进行非食用性利用的在养野生动物,经科学评估后,确保不造成生态和公共卫生安全危害的,按规定分类分步予以科学放生。对于无法进行非食用性利用且不适于放生的野生动物,依法做好无害化处理。县林业局在养野生动物处置完成后,及时将处置情况报送省、市林业局。(责任单位:县林业局、县农业农村局)

(三)适当资金补偿。处置禁食在养野生动物补偿资金,由省、市、县三级分级承担。省市补偿资金到位落实后,由县财政局将补偿资金以打卡的形式发放到户。补偿资金核算发放要予以公示,坚决防止虚领、冒领情况。(责任单位:县财政局、林业局、农业农村局、扶贫办)

(四)维护社会稳定。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因禁食人工繁育野生动物而引发的信访问题,对非正常访的风险隐患进行拉网式排查,制定应急预案,加强信息研判,对重点人员要采取“一人一专班”的措施,切实做好养殖户的稳控工作,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化解在基层。对参与煽动闹事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严厉打击,确保各项处置措施落实落地。(责任单位:县公安局、信访局、林业局)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林业局、财政局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县农业农村局、县扶贫办、县畜牧兽医发展中心等职能单位和各乡镇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禁食在养野生动物补偿处置工作小组,负责指导和推进禁食在养野生动物补偿处置工作。各成员单位指定1名分管负责同志组成联合核查组,进一步摸清辖区内禁食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养殖的基本信息,并指导处置工作。

(二)强化协调配合。县林业、农业、畜牧兽医发展中心、扶贫、财政、市场监管、公安、司法、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履行职责,加强沟通协调,积极主动配合,形成工作合力,以对人民生命和公共卫生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做好禁食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处置工作。

(三)做好宣传引导。要组织动员社会各方力量,通过各种形式,广泛宣传、正确理解《决定》出台的重要意义和主要内容,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坚决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形成共同保护野生动物的良好氛围。同时,要深入细致做好养殖户思想工作,提前化解可能出现的矛盾,确保退得出、稳得住,切实维护社会安全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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