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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荣县人民政府关于向省级开发区(万荣县现代农业产业示范区)授权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10-15 11:45 来源: 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字体:大 中 小】 打印本页
万政发〔2020〕19号
万荣县人民政府
关于向省级开发区(万荣县现代农业产业示范区)授权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万荣县现代农业产业示范区,县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效”改革,按照省委、省政府“四为四高两同步”总体思路和市委、市政府提出的“五抓一优一促”工作要求,深化“项目建设是支撑,营商环境是保障”的发展理念,提高省级开发区在促进项目建设方面的能动性和主动性,贯彻落实《山西省开发区条例》,经县委、县政府同意,向省级开发区(万荣县现代农业产业示范区)授权与项目建设密切相关的行政审批事项,共四类58项。为做好上下衔接,抓好授权事项落实,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授权事项内容
向省级开发区(万荣县现代农业产业示范区)授权行政审批事项涉及四类58项。(详情见附件)
二、工作要求
(一)完善体制机制。向省级开发区授权行政审批事项是优
化开发区营商环境、促进项目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县直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精心组织,积极推进,务求实效。省级开发区要尽快完善审批体制和机制,加强审批部门机构、人员配置和政务服务大厅的建设,主动做好对接和承接,做到权责一致,提高审批效能,促进项目建设。
(二)确保授权承接到位。县直各有关单位要列明授权事项目录,与省级开发区搞好对接。省级开发区要做好授权事项的承接工作,明确授权事项的承接机构,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提高履职能力,确保授权事项接住、管好、依法行使。授权事项要及时在当地政务大厅、新闻媒体、政府和开发区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载体向社会进行公示。
(三)强化指导监督。县直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对省级开发区及授权事项的业务指导和培训,针对授权后可能出现的问题,研究制定具体措施和办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监管缺位。
(四)严格考核评价。按照县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效”改革协调小组工作安排,此项工作已纳入全县优化营商环境考核指标体系,从第二季度开始对授权和承接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附件:向省级开发区授权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万荣县人民政府
2020年5月7日
附件:
向省级开发区授权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共四类58项)
一、政府统一服务类(14项)
1.工程建设涉及的绿地、树木审批;
2.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3.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设施审核;
4.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审批;
5.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
6.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7.洪水影响评价审批;
8.取水许可审批;
9.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10.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床审批;
11.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12.节能评价审批;
13.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14.地震安全性评价。
二、市场准入类(6项)
1.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2.广告发布登记;
3.农业专业合作社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4.个体工商户注册、变更、注销登记;
5.食品经营许可;
6.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
三、投资备案类(6项)
1.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
2.外商投资项目备案;
3.招标方案核准;
4.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5.山西省民营科技企业认定初审;
6.工业企业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技术改造项目备案。
四、工业项目类(32项)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核发;
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审核;
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审核;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审核;
5.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改变土地用途审核;
6.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让、出租、抵押审批;
7.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8.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9.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证核发;
10.排污许可证核发;
11.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
12.建设项目噪声和固废物污染设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
13.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审批;
14.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15.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审批;
16.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17.施工安全监督备案;
18.工程质量监督注册;
19.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20.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
21.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22.易燃易爆等特定场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
23.建筑节能专项验收;
24.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停止供水审批;
25.新增或增加用水量核准;
26.商品房预售许可;
27.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28.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29.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30.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
3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二级及以下);
32.从事生活垃圾(含类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