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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万荣县委办公室万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万荣县支持企业做大做强若干措施的通知

时间:2019-09-20 10:47  来源:招商办

  为认真贯彻全市推进实体经济转型发展大会精神,落实县委“三个五”总体发展思路,进一步促进全县企业创新创业、发展壮大,特提出如下措施。  

  一、支持内容  

  (一)支持规模提升

  1、扶持企业壮大规模。落实市委、市政府“龙腾虎跃”计划,对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落实市委、市政府“群星灿烂”计划,对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规模以上并纳入统计部门联网直报的企业,在申请争取省奖励资金30万元的基础上,每年再给予2万元扶持。  

  2、鼓励企业上市融资。在省、市奖励的基础上,再对在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上市的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对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  

  (二)支持管理创新  

  3、鼓励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升企业管理水平。对完成规范化股份制改造并登记为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在通过审核后给予30万元一次性资金奖励。  

  4、鼓励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对成功创建市级以上“守合同、重信用”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  

  5、鼓励企业提升现代经营管理能力,加大企业家培训力度,实施“四个一”工程,即:每年选拔一批企业优秀经营者、领军企业家到高等院校进行系统进修培训;每年选拔一批创新创业型企业经营者进行创业能力、投资能力、经营能力提升培训;每年选拔一批企业管理人员、工匠型技能人才、财务融资等方面的人才进行能力提升专题培训;每年选派一批优势骨干企业的企业家、高级经营管理人才、高级专业技术人才等赴国内行业领军企业考察学习。  

  (三)支持技术研发  

  6、鼓励企业建立研发机构和专门实验室,对经认定的省级及以上重点实验室或通过CMA认证、CNAS认证的,按实验室设备、仪器总额(不含土建)的3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7、引导企业走“专精特新”发展之路。支持企业发展新产业、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对认定的省级“专精特新”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  

  8、对新认定为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新认定为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  

  9、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  

  10、对年内申报发明专利的按照2000元/个标准给予补助,获得授权发明专利的按照2万元/个标准给予奖励。  

  11、获得省级及以上重大科技专项立项的产学研项目,经审核认定,一次性奖励20万元。  

  12、鼓励企业参与标准制定,对参与国家标准制定的给予10万元奖励,对参与省级标准制定的给予5万元奖励。  

  (四)支持人才引进  

  13、鼓励发展总部经济,对2018年1月1日后在我县设立企业总部,年营业额首次达到1亿元的,给予100万元奖励;年营业额首次达到5000万元的,给予50万元奖励。  

  14、采取“一人一策”“一事一议”的办法,大力引进我县经济提档升级和创新发展急需的杰出领军人才。对企业引进的全日制博士、硕士,每年度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补助。  

  15、引导企业与大型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开展战略合作,对新组建的省级、市级院士专家工作站给予一次性30万元、20万元补助,新组建国家级、省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补助。  

  (五)支持品牌创建

  16、实施品牌奖励,对新获得的中国驰名商标给予10万元奖励,新获得的山西省著名商标给予5万元奖励。  

  17、支持企业开展品牌宣传推介,对在省级及以上媒体或机场、高铁等推出宣传广告,在县外建设产品展示中心,经批准参加各种博览会、洽谈会和在县内承办行业展会、论坛等活动的企业,给予一定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六)支持市场开拓

  18、鼓励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对企业自营出口的,按年度新增出口额的5%予以补助,单个企业每年补助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19、鼓励外贸企业发展,凡在万荣设立外贸出口公司从事万荣产品出口的,根据其服务企业数量和年度出口额,给予一定的场地租赁补贴和管理服务费用补贴。  

  二、支持对象

  在万荣县范围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经营纳税的企业。  

  三、管理监督

  (一)管理申报。本措施由县经信局牵头,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教科局、县工商质监局、县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等有关单位根据职责范围负责落实。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县经信局提出申请,由相关部门审核、申报、批准后落实扶持政策。  

  (二)资金监督。专项资金的安排、拨付、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和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并接受县人大和社会的监督。  

  (三)本措施由县经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