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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YC08210/2021-00050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机关: 县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1-03-15
标  题: 万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政策性农业(苹果)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1-03-15
主 题 词:

万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政策性农业(苹果)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3-15 22:17    来源: 县政府办公室     【字体: 】    打印本页

万政办发〔2021〕12号

万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开展政策性农业(苹果)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银保监会山西监管局关于开展省级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试点工作的通知》(晋财金〔2020〕4号)文件的要求,进一步深入做好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促进农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现就我县开展政策性农业(苹果)保险保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基本原则,优化工作运行机制,调动各参与方积极性,通过财政补贴引导,开展农业保险试点,支持承保机构开发天气指数保险、价格保险等创新险种,在前期试点基础上扩大创新试点范围,鼓励探索“农业保险+”等多种金融支农方式,增强其抵御风险的能力,充分满足农户风险保障需求,为我县苹果优势特色产业高质量发展注入活力。

二、保险内容

(一)保险标的:正常生长、符合我县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的苹果树。

(二)保险责任:常见的自然灾害及其他灾害,包括但不限于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连阴雨及主要病虫害等。

(三)投保条件:整地块连片种植,进入盛果期1亩以上的种植园;能够清晰确定地块界限、标明具体位置;生育生长正常,种植管理规范;苹果已被采摘的果实、间种或套种的果园,均不属于保险范畴。

(四)保险期限:参保果园从定果后起至果实成熟采摘结束时止。

(五)保险金额:1000元/亩、2000元/亩。

(六)保险费率:试点期内苹果费率为7%,试点期结束后根据整体情况再进行调整。

(七)参保方式:按以下两种方式开展:一是以村委会为单位统一进行参保;二是以农户为单位进行参保。

三、承保机构

承保机构的选定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优胜劣汰的原则,从保险服务能力、保险方案、承保理赔经验、保险创新等方面综合考虑,通过公开招投标来确定承保机构。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政策性苹果保险工作领导组,负责保险工作统筹协调、督促检查。组长由分管副县长担任,财政、果业、气象、银保监、承保机构为成员单位,各负其责。

(二)明确责任分工。财政部门要依据有关文件精神,积极争取政府性农业(苹果)保险方面的相关资金。果业局负责协助保险公司做好苹果灾害技术鉴定服务、查勘定损等工作,气象局负责农业气象灾害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及出具灾害气象证明等工作。承保机构要加强苹果保险宣传工作,做好政策性苹果保险的承保、理赔、服务等工作。各乡(镇)要加强领导,全力配合,安排专人抓好此项工作,各村、组要确定一名联络员做好配合。

(三)强化绩效考核。建立绩效评价常态化工作机制,各保险机构要结合工作实际做好绩效自评工作,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的运用,确保省级政策性苹果保险保险费补贴工作取得实效。

(四)加强监督检查。保险机构要严格落实“惠农政策公开、承保情况公开、理赔结果公开、服务标准公开、监督要求公开”和“承保到户、定损到户、理赔到户”的“五公开、三到户”服务规范,合理开展业务。有关部门要建立常态化检查机制,对于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保险机构,依法予以处理;要加强基层保险监管,对存在虚假承保、虚假理赔等违法行为的保险机构,实行一票否决,坚决依法清退出农业保险市场,确保试点工作健康开展。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万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万荣县政策性苹果保险试点县实施方案的通知》(万政办发〔2020〕12号)同时废止。

万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