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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万荣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4-13 10:10 来源: 万荣县政府办公室 【字体:大 中 小】 打印本页
万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万荣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
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万荣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万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万荣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自然资源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自然资发〔2019〕116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山西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晋政办发〔2020〕36号)和《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运城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运政办发〔2020〕56号)文件要求,现结合我县实际,就全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关于自然资源管理重要论述,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理念,按照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全面铺开、分阶段推进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推动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支撑自然资源合理开发、有效保护和严格监管。
(二)工作目标。
严格按照《万荣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的部署要求,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充分利用已有成果资料,对全县范围内的各类自然资源所有权和所有自然生态空间统一进行确权登记。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先行完成县内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逐步实现对水流、湿地、森林、荒地、滩涂以及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登记全覆盖。通过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基本摸清全县自然资源家底,清晰界定各类自然资源资产的产权主体,逐步划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之间的边界,划清全民所有、不同层级政府行使所有权的边界,划清不同集体所有者、不同类型自然资源的边界。建立涵盖自然状况、权属状况和有关公共管制要求等内容的自然资源登记“一个簿”、产权管理“一张图”和登记信息“一张网”,构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体系,推动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法治化,为扎实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提供基础支撑和产权保障。
二、主要任务
遵循统一确权登记、分级与属地登记相结合、充分利用已有成果、保护生态功能完整性及分步推进全面覆盖原则。积极配合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开展县域内国家、省直接行使所有权的国家(省级)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大江大河、生态功能重要的湿地、石油天然气、贵重稀有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和生态空间的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开展除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直接确权登记之外的县域内全部国土空间的自然资源确权登记。
(一)积极配合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开展国家层面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
县政府组织相关单位配合部、省、市开展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及时配合完成自然资源登记单元界线核实、自然资源自然状况和权属状况核实以及其他工作任务,完成由部、省、市委托我县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自然资源和生态空间的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具体登记工作由省、市、县三级登记机构负责办理。
(二)开展自然保护地确权登记
我县涉及统一确权登记的有省级湿地自然保护区1个,省级风景名胜区1个,省级森林公园1个。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确权登记,县文旅局、县水利局配合登记。
县自然资源局组织技术力量依据各类自然保护地设立、审批等资料划定登记单元界线(同一区域内存在多个自然保护地时,以自然保护地的最大范围划定登记单元界线),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直接利用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确定资源类型、分布,并开展登记单元内各类自然资源的权籍调查。通过确权登记,明确自然保护地范围内各类自然资源的数量、质量、种类、分布等自然状况,以及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公共管制要求。可以依据确权登记结果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三)开展水流自然资源确权登记
我县大小河流共计3条,流域面积大于1000平方公里的河流共2条,流域面积大于50平方公里、小于1000平方公里的河流共1条;现有水库1座,为小型水库。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确权登记,县水利局配合登记。
按照管理级别及分布特征分别由省、市、县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机构开展河流确权登记。其中,跨市域河流可以由省级确权登记机构指定市级确权登记机构确权登记。市级河长管理的河流由相应市确权登记机构开展确权登记;跨县域河流由市确权登记机构直接确权登记或者指定县级确权登记机构开展确权登记。市级确权登记机构确权登记之外的河流均由流经县(市、区)确权登记机构开展确权登记。
河流的干流、支流,可以分别划定登记单元。河道上建设的水库和湖泊应与河流一并进行确权登记。河流干流与支流、支流与支流的交界处,宜以高一级水系的堤防走向或水流方向,将交界处划入高一级水流登记单元。
国家批准的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登记单元内的水流自然资源不再单独划定登记单元。其他自然保护地登记单元内的水流自然资源,除水流源头外,应尽量保持主要河流的生态完整性,可单独划定水流登记单元。
县自然资源局要会同水利部门组织技术力量依据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和第三次水资源调查评价成果,以河流、湖泊、水库管理范围为基础,结合堤防、水域岸线、水工程管理范围等因素合理划定登记单元界线,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水功能区划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并对承载水资源的土地开展权籍调查。探索建立水流资源三维登记模式。通过确权登记,明确水流的范围、面积等自然状况,明确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公共管制要求。可以依据确权登记结果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
(四)开展森林自然资源确权登记
按照管理级别分别由省、市、县三级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机构开展森林确权登记。除省属国有林场、国有苗圃的森林资源由省级确权登记机构负责确权登记外,市、县属部门管理的林场的森林资源由市、县确权登记机构负责确权登记。
已登记发证的国有林区森林资源要做好林权权属证书与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的衔接,进一步核实有关权属界线,对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和代理行使主体进行补充登记。尚未颁发林权权属证书的森林资源,以土地所有权权属为界线单独划分登记单元,进行所有权确权登记,可以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五)开展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确权登记
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除自然资源部进行统一确权登记的石油天然气、贵重稀有矿产资源外,按照储量评审管理级别分别由省、市、县三级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机构开展确权登记。除国家及省级主管部门评审备案的矿产地,由省级确权登记机构负责确权登记外,市级主管部门评审备案的矿产地,由所在地市级确权登记机构负责确权登记,县级主管部门评审备案的矿产地,由所在地县级确权登记机构负责确权登记。
固体矿产以矿区,油气以油气田划分登记单元。若矿业权整合包含或跨越多个矿区的,以矿业权整合后的区域为一个登记单元。登记单元的边界,以现有的储量登记库及储量统计库导出的矿区范围,储量评审备案文件确定的矿产资源储量估算范围,以及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清理结果认定的矿产地范围在空间上套合确定。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对矿产资源进行确权登记。探索采用三维登记模式。通过确权登记,明确矿产资源的数量、质量、范围、种类、面积等自然状况,明确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勘查、采矿许可证号等相关信息和公共管制要求。可以依据确权登记结果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在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登记单元内的矿产资源,不再单独划定登记单元,通过分层标注的方式在自然资源登记簿上记载探明储量矿产资源的范围、类型、储量等内容。
(六)建立健全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成果信息化管理机制
各部门要立足保护自然资源产权、服务自然资源管理的需要,以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为基础,逐步建立健全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成果信息化管理机制。自然资源登记簿和登记资料由县自然资源局管理,登记资料包括:自然资源登记簿的登记结果,自然资源权籍调查成果、权属来源材料、有关公共管制要求、登记机构审核材料等登记原始资料。自然资源登记簿和附图应当采取电子介质,县自然资源局应建立登记资料管理制度及信息安全保密制度,建设符合自然资源登记资料安全保护标准的登记资料存放场所,配备专门的自然资源登记电子存储设施,采取信息网络安全防护措施,并定期进行异地备份,确保电子数据安全。
县自然资源局统一使用由自然资源部开发的国家自然资源登记信息系统,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建立权属清晰,涵盖自然状况、权属状况及公共管制要求,集图、表、数于一体的自然资源登记信息数据库。县自然资源局要确保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日常更新,并及时向国家登记机构汇交,实现国家、省、市、县四级自然资源登记信息统一管理。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应关联不动产登记、公共管制及其他特殊保护要求,按照有关规定与水利、林草、生态环境、财税等部门管理信息互通共享,服务自然资源资产的有效监管和保护。
三、工作安排
利用4年时间基本完成全县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2023年以后,启动非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逐步实现确权登记全覆盖的工作目标。
(一)2021年4月底前,启动全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组织开展动员部署、培训学习前期准备工作。按照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的要求,完成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三维立体调查登记模式试点工作。
(二)2021年5月-2023年底,完成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
按照工作方案,省、市、县三级确权登记机构全面开展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完成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的确权登记工作任务。万荣县辖区内首次登记的具体安排为:
1、三交河基本数据以2020年12月底实际的划界成果为准,进行统一确权登记。
2、张王水库基本数据以2020年12月底实际的划界成果为准,进行统一确权登记。
(三)2023年以后,适时启动非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在省、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县级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机构启动并加快推进全县非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实现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全覆盖的目标。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高度重视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成立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自然资源局。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制定实施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做好国家、省级、市级各项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中涉及的发布通告公告、权籍调查、界线核实、权属争议调处等具体工作。
(二)落实经费保障。
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涉及航空摄影、资料收集整理、编制工作底图、登记单元划分、权籍调查、界桩制作与埋设、登记发证、数据库建设等工作,经费根据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纳入财政预算。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有关财经制度,加强资金监管和预算执行,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保障确权登记工作有序开展。
(三)健全协调机制。
要建立多部门合作的协调机制,健全部门会商、信息报送、督导检查等制度,加强协调联动,形成科学规范的制度体系。要主动认领工作,及时主动提供已有资料,充分利用已有基础资料进行确权登记,现有资料不能满足需要的,积极研究解决办法,必要时开展补充性调查。加强数据质量审核评估和检查,确保基础数据真实可靠、准确客观。
(四)强化宣传监督。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要积极宣传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的重要意义、工作进展与成效,开展经验交流,为全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要畅通公众监督渠道,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公告登记结果,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1.万荣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
2.万荣县自然资源基本情况
3.万荣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责任分工
4.万荣县自然资源登记一般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