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政策文件>政府文件
|
万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万荣县促进废钢铁综合利用产业健康发展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9-19 09:34 来源: 万荣县政府办公室 【字体:大 中 小】 打印本页
万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万荣县促进废钢铁综合利用产业
健康发展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万荣县促进废钢铁综合利用产业健康发展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万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万荣县促进废钢铁综合利用产业健康发展
实施办法(试行)
为不断培育壮大废旧钢铁行业等第三产业、新兴产业,实现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省对县级财政、开发区财政奖补政策的通知》(晋财预〔2021〕2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万荣县境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经营纳税的废钢铁加工综合利用企业。
二、落实优惠政策。对纳入工信部公告管理的废钢铁加工综合利用企业,落实好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30%等税收优惠政策。
三、加大产业扶持。县财政统筹省市第三产业、新兴产业奖补资金和县工业发展资金,按照废钢铁加工综合利用企业销售收入2%的比例扶持产业发展,不断培育壮大废旧钢铁行业等第三产业、新兴产业。产业扶持资金由废钢铁加工综合利用企业向县工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凭证,县工信部门会同县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审核后,由县财政部门按月拨付。废钢铁加工综合利用企业对申报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四、支持规范财务。对升规入统的废钢铁加工企业,给予一次性3万元的财务人员费用补助,用于支持企业规范财务管理,依法合规经营。
五、提供便利服务。税务部门为废钢铁加工企业办理纳税实名登记、申领增值税发票、实地查验征收、即征即退等业务提供便利服务;行政审批、市场监管、公安、生态环境等涉企部门要主动服务,支持企业建设大型废钢铁加工综合利用中心;工信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组织企业积极参与《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公告管理,推动废钢铁加工产业健康发展。
六、打击违法行为。市场监管、公安、生态环境和应急部门针对无证回收、非法加工存在的环境污染、安全生产隐患和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等问题,定期开展专项清理行动,营造良好市场环境。
七、附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万荣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废钢铁综合利用行业发展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万政发〔2021〕12号)文件同时废止。国家、省、市如有新的政策规定,则从其新的政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