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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YC08210/2022-01482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
发文机关: 万荣县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2-03-29
标  题: 万荣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万荣县应急成品粮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 万政发〔2022〕4号 发布日期: 2022-03-29
主 题 词:

万荣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万荣县应急成品粮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3-29 17:00    来源: 万荣县人民政府     【字体: 】    打印本页

 

  万荣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万荣县应急成品粮油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县直各有关单位:

  《万荣县应急成品粮油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万荣县人民政府

  2022年3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万荣县应急成品粮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万荣县应急储备粮油管理,提高万荣县粮食应急保障能力,确保市场供应,有效防范化解粮食市场风险隐患,有效发挥应急储备粮油宏观调控作用,维护粮食流通市场稳定,根据《山西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提升成品粮油储备能力的意见》《运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切实加强成品粮油储备管理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结合万荣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县级应急成品粮油,是指县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应对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情况的面粉和食用油。

  第三条  县级应急成品粮油由县政府委托符合条件的企业承储(以下简称承储企业),购买粮油的本金由县政府承担,粮权归县政府所有。承储企业要确保应急成品粮油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第四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负责县级应急成品粮油的监管工作,对县级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实施监督管理。

  县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万荣县应急成粮油相关工作。

  第五条  承储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应急成品粮油台账,按期规范报送各项报表,合法经营,自觉接受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县财政、县市场监管局等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  县级应急成品粮油轮换坚持动态管理、常出常新的原则,轮换采取“推陈储新,以储新换旧的滚动”方式,保证库存粮油常储常新,储存安全。

  第七条  县级应急成品粮油应急使用权归万荣县人民政府所有,在未经万荣县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擅自动用。

  第二章  应急成品粮油的计划和储存

  第八条  成品粮油储备规模以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主城区人口数为测算人口数,按照每人每天1斤成品粮、每人每月1斤食用油,储备5-10天市场供应量的标准,我县第七次人口普查结果城镇人口为113634人,时间以5天进行测算,建立基本的面粉、食用油应急成品粮油储备。

  第九条  面粉的品种为特制一等粉,规格为国标规范包装的50斤、20斤、10斤规格的面粉成品粮。应急食用油品种为棉籽油、大豆油等各类食用油,规格为国标规范的25升、20升、10升、5升、2.5升包装。应急成品粮油的包装物、标识必须符合国家食品包装、标签标准和有关规定,并注明品种名称、等级、净含量、执行标准、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等,各项标签必须清晰、齐全、准确。

  应急面粉必须达到国家小麦粉质量标准,应急食用油必须符合食用油的国家标准。承储单位要严把应急面粉和食用油质量关,精心保管,确保质好量足。

  第十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应急成品粮储备体系,确保关键时刻拿得出、调得快、用得上,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会同县财政部门,根据本县宏观调控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提出增加县级储备粮规模,以便更好地发挥政府储备在服务宏观调控、调节稳定市场、应对突发事件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经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承储企业条件:

  1、企业经营范围包含粮油经营。

  2、必须能够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建立粮食统计台账,履行向管理部门报送粮食流通统计、粮油工业统计等报表的义务。

  3、正常经营运转,在遵纪守法和商业信誉方面无不良信用记录。

  4、已取得相应的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并通过年审。

  5、严格执行粮食质量标准和卫生标准,不掺杂使假,不违规使用添加剂。

  6、承储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健全、实行规范管理,安全生产措施齐全。

  7、能够认真执行县粮食应急预案,服从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对应急成品粮油的管理。

  8、粮食加工企业需配备与企业规模相适应的粮食质检和粮食保管等专业人员,提供相对应任务品种的检验合格证明。

  9、具有属于自有产权的仓房用于承储应急成品粮,仓房的仓容量应大于承储任务。仓房必须保持完好,干净卫生、安全可靠,符合防潮、防漏、隔热和通风等性能,符合国家粮油储藏技术规范要求。

  10、承储仓房里安装视频监测系统,监测画面和相应数据同步传输给承储企业和县发展和改革局,承储仓房周边(约500米范围内)无有害气体、粉尘或放射性物质等污染源。

  第十二条  承储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执行储备粮管理法律、法规、规章,遵守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应急成品粮油管理的各项制度;

  (二)保证库存的应急成品粮油达到规定的质量等级,并符合国家规定的常规质量、储存品质和食品安全指标;

  (三)保证应急成品粮油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四)建立应急成品粮油储存安全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五)对储存管理状况按规定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同时做好处理登记,并视情况向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汇报;

  (六)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十三条  承储企业经营不善或依法破产的,其储存的万荣县应急成品粮油由万荣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负责调出另存。

  第三章  应急成品粮油的轮换

  第十四条  承储企业轮换应急成品粮油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承储企业必须按照合同签订数量长期保持相应库存量。

  (二)承储企业承担的县级应急成品粮油在保质期内必须进行轮换。

  (三)在轮换周期内,承储单位可根据市场情况自行推陈储新,适时轮换。

  (四)轮换坚持动态管理、常储常新的原则,实行保持最低库存、实物顶替轮出的办法,即在保持成品粮油指标库存不低于规模90%情况下,以储新换旧的滚动方式,保证库存粮油常储常新,储存安全。应急面粉按如下办法进行:即在保持应急面粉指标库存不低于规模90%情况下,以储新换旧的滚动方式,保证库存面粉常储常新,储存安全;其中:4至9月份面粉库存不低于规模的80%,不足部分以面粉折原粮形态达到储备规模。

  (五)在紧急情况下,承储单位必须在政府规定的时间内达到储备规模。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轮换入库过程中的粮油质量检验,由轮换企业负责,不得将储存品质控制指标、主要食品安全指标(小麦和玉米均为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玉米赤霉烯酮)超标的粮油作为县级应急成品粮油入库。

  第四章  应急成品粮油的动用和解除

  第十六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动用县级应急成品粮油:

  (一)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情况;

  (二)县人民政府认为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需要动用县级应急成品粮油的,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应当会同县财政部门提出动用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补库时间、价差处理和费用补贴等内容。

  第十八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根据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县级应急成品粮油动用方案下达动用命令,由承储企业具体组织实施。

  紧急情况下,县人民政府可以直接决定动用县级应急成品粮油并下达动用命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县级应急成品粮油动用命令。

  第十九条 县级应急成品粮油动用后,应当按照国家、省、市规定的要求补足动用的县级应急成品粮油。

  因国家或上级主管部门行政命令等不可抗拒因素,需要解除应急成品粮油规模或改变储备品种时,在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管局等职能部门的监督下,承储企业按市场价格销售,资金全部归还县财政,价差部分由县财政按相关财务政策处理。改变储备品种按增加储备规模程序办理。

  第二十条  需要动用县级应急成品粮油的,经万荣县人民政府授权后,由承储企业按相关要求组织或配合运往灾区。凡不按合同履行相关义务影响应急救援,造成一定延误或损失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律追究责任。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县财政部门、市场监管局等政府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承储单位的下列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一)应急成品粮油数量、质量、储存安全和管理状况;

  (二)应急成品粮油收购、销售、轮换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

  (三)应急成品粮油仓储设施、设备;

  (四)应急成品粮油有关资料、凭证;

  (五)因政策性因素,政府需要更换储存品种或有必要更换承储企业时,承储企业应在政府职能部门监督下,按市场价格出售储备品种,县财政及时收回储备本金,价差由县财政按相关规定处理;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应急成品粮库存的监管工作,由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现场检查与视频监控”相结合的方式,对承储企业库存应急成品粮油的品种、数量、质量及存放地点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承储企业检查出的问题和隐患,要填写整改意见书,承储企业要根据整改意见书的整改内容和要求,明确责任人和整改时限,按期整改,承储企业完成整改后,需经检查单位进行验收。对不按要求整改或整改后达不到相关标准的承储企业,县政府有权解除其承储资格,并对因此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第二十三条  承储企业对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干涉监督检查活动。

  第二十四条  在储备期内,承储企业出现严重违反管理或拒不执行县人民政府职能部门相关规定,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随时解除其储备资格,并按相关规定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图解:万荣县应急成品粮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