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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万荣县支持中药材加工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3-31 11:09 来源: 万荣县政府办公室 【字体:大 中 小】 打印本页
万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万荣县支持中药材加工若干政策
(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现将《万荣县支持中药材加工若干政策(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万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3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万荣县支持中药材加工若干政策(试行)
为认真贯彻中共山西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中医药强省的实施方案》要求,打造“合汽生材”新兴产业地标,建设全市中医药加工示范基地,制定本政策。
一、适用范围
本政策适用对象是在万荣县内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从事中药材加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支持内容
1.按照“自主选购、先购后补”的原则,对从事中药材初加工的企业新购置《万荣县中药材初加工补助设备清单》内的中药材加工设备,在经过有关部门组织询价后确定设备基准价,按照设备基准价的3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对在县域内利用中药材资源进行初加工新取得中药饮片《药品生产许可证》的,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
3.对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首次升规入统的中药材加工企业,享受“小升规”奖励政策。
4.根据运城市人民办公室关于印发《运城市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运政办发〔2020〕42号),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和项目申报市技改专项资金,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2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15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1亿元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3亿元的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3亿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00万元。
三、附则
1.资金申报。按年度由符合条件的企业经所在乡镇政府审核同意后,向有关部门进行申报,申报资料包括营业执照、法人代表(非法人负责人)身份证、资金申报表、相关印证资料等。企业对项目及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存在骗取、套取行为的收回补助资金并追究相关人员的民事及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现场核验。由相关部门联合进行实地核验,填写实地核查表。
3.资金拨付。对拟给予扶持的企业,报县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后由财政局安排,主管部门负责拨付。
4.资金管理。县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安排。
5、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万荣县中药材初加工补助设备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