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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万荣现代农业产业示范区管委会绩效工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2-16 12:30 来源: 万荣县政府办公室 【字体:大 中 小】 打印本页
万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万荣现代农业产业示范区管委会
绩效工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万荣示范区管委会,县财政局,县人社局:
《万荣现代农业产业示范区管委会绩效工资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万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万荣现代农业产业示范区管委会
绩效工资管理办法(试行)
根据山西省委组织部、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深化开发区人事和薪酬制度改革实行“三化三制”的指导意见》(晋人社厅发〔2017〕27号)、山西省开发区建设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山西省开发区管委会领导班子收入绩效管理办法(试行)》(晋开办〔2018〕1号)的精神,结合万荣现代农业产业示范区实际,突出目标考核、项目建设、招商引资,加快构建科学的开发区管理人员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充分发挥考核的激励、监督和导向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基本原则
1、总量控制,内部搞活。绩效工资总额与省级考核挂钩,与项目建设、招商引资实际贡献挂钩;工作人员收入与本人考核结果、实际贡献挂钩。
2、以岗定薪,薪随岗变。加大向艰苦岗位、关键岗位、重点工作和优秀人才的倾斜力度,工作人员薪酬水平随岗位的调整而变化。
3、绩优酬优,奖优罚劣。实行绩效与收入挂钩,加大考核力度,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加薪,对完不成目标任务的减薪。
4、积极稳妥,动态调整。根据开发区改革发展创新进程,绩效工资总量根据省市开发区考核办法确定的5倍内调整,绩效工资发放办法和考核办法每年动态调整,逐步完善。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管委会领导班子、内设职能部门及全体聘(任)用人员。
第三条 绩效工资总量核定
依据《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开发区考核办法〉的通知》(晋办发〔2020〕10号)文件规定,综合考核万荣示范区经济发展状况,根据省市对示范区的考核结果核定示范区管委会绩效工资总量。对示范区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的,按同级政府无收入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的5倍内核定绩效工资总量;考核结果为良好的,按3倍内核定绩效工资总量;考核结果为合格的,按2倍内核定绩效工资总量;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不发放绩效工资。
万荣示范区管委会绩效工资总量倍数主要参考三个方面:年度目标责任考核、项目建设考核、招商引资考核。
1、年度目标责任考核
①管委会上年度考核结果合格,全员绩效工资增加0倍;
②管委会上年度考核结果良好,全员绩效工资增加0.8倍;
③管委会上年度考核结果优秀,全员绩效工资增加1.2倍;
④管委会上年度考核结果不合格,扣发全员基础绩效工资的0.1倍。
2、项目建设考核
①固定资产投资增速10%;每多增长1个百分点,全员绩效工资增加0.1倍;以此类推,最多增加0.5倍;低于10%,扣发绩效工资的0.1倍。
②规上工业增加值增速7%;每多增长0.5个百分点,全员绩效工资增加0.1倍;以此类推,最多增加0.5倍;低于7%,扣发绩效工资的0.1倍。
③全年小升规企业增加1个,全员绩效工资增加0.1倍;以此类推,最多增加0.5倍;无新增小升规企业,扣发绩效工资的0.1倍。
3、招商引资考核
①自主招商引资项目落地数量超过1个低于5个,全员绩效工资增加0.1倍;超过5个低于10个,全员绩效工资增加0.3倍;数量超过10个,全员绩效工资增加0.5倍;数量为0,扣发绩效工资的0.1倍。
②自主招商引资项目投资超过5000万元低于2亿元,全员绩效工资增加0.1倍;超过2亿元低于5亿元,全员绩效工资增加0.3倍;完成5亿元以上,全员绩效工资增加0.5倍;低于5000万元,扣发绩效工资的0.1倍。
第四条 绩效工资组成
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实绩和贡献,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按照规范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分配。
1、个人绩效工资=个人单倍总绩效工资×开发区绩效工资总量倍数×岗位系数×个人考核等次系数。
2、岗位系数根据职位职务级别确定,正处为1.2,副处为1.1,正科为1,副科为0.9,科员为0.8。
3、个人考核等次系数根据个人年度工作业绩和考核结果核定,个人考核结果为优秀的,该系数为1.2;考核为合格的,该系数为1;考核为基本合格的,该系数为0.8;考核结果为不合格或不定等次,该系数为0。
第五条 激励和奖励制度
对绩效工资总额剩余部分,用于公益岗、社会购买服务和其他人员的绩效奖励。
第六条 2021年度首次发放绩效工资,根据省级考核结果,参照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执行;以后年度绩效工资总量,根据本办法中上年度目标责任、项目建设、招商引资考核结果核定。
第七条 具体的考核办法由示范区党工委会议研究确定。
第八条 本办法报请县政府批准后,在同级政府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备案后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示范区管委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