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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YC08210/2022-01703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发文机关: 万荣县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2-05-16
标  题: 万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万荣县应急救灾物资和救援装备储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 万政办发〔2022〕13号 发布日期: 2022-05-16
主 题 词:

万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万荣县应急救灾物资和救援装备储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5-16 16:20    来源: 万荣县政府办公室     【字体: 】    打印本页

       万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万荣县应急救灾物资和救援装备

  储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万荣县应急救灾物资和救援装备储备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万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万荣县应急救灾物资和救援装备

  储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应急救灾能力,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规范救灾物资和救援装备的储备、调拨及经费管理,依据《中央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万荣县应急救灾物资和救援装备是指万荣县财政安排资金,由发展和改革局购置、储备和管理,专项用于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紧急抢救转移安置灾民和安排灾民生活的各类物资、装备(包含中央、省、市下拨的应急救灾物资以及接收的社会、个人捐赠的各类物资装备)。

  第三条 森林防火、防汛抢险、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等特殊装备和物资,由林业、水利、应急、消防等负有特殊抢险救援职责的部门负责购买、管理和使用。

  第四条 应急救灾各类物资、救援装备,坚持定点储存、专项管理、无偿使用的原则,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向受灾人员及装备使用人员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条 应急管理局会同发展和改革局会商,制定救灾物资、救援装备储备总体规划,确定年度购置计划。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需应急追加救灾物资、救援装备的,由应急管理局会同发展和改革局会商,制定应急购置计划。

  第二章 购置和储备管理

  第六条 发展和改革局根据确定的制定救灾物资、救援装备储备总体规划和年度购置计划,按照县政府采购规定,购置应急救灾储备物资和装备。

  第七条 紧急情况下需购置特殊防汛抢险、森林防火、突发事件所需应急救援物资装备的,由所需部门向县政府和财政局申请自行购置。

  第八条 各部门应对应急救灾储备物资、救援装备实行封闭式管理,专库存储,专人负责。要建立健全应急救灾物资储备、救援装备储备管理制度,包括应急救灾储备物资、救援装备入库、保管、出库、回收、报废等制度,并建立台账。

  第九条 各部门应急救灾物资和救援装备储备仓库应避光、通风良好,有防火、防盗、防潮、防鼠、防污染等措施及视频监控设施,并确保监管部门能实时全方位监控,并可对监控存储进行一定时限的回放仓库情况。

  第十条 各部门应按照要求,确定专人负责管理,24小时值班,保证随时发放应急救灾物资和救援装备。对每一批新购置入库的物资进行数量和质量验收,并贴注标签(品名、编号、数量、质量和生产日期、保质期或有效使用期限等),登记入库。每年六月份、十二月份向县政府和应急管理局上报库存情况;重大任务结束后十日内将库存情况上报给县政府和应急管理局。

  第十一条 储备物资和救援装备要分类存放,码放整齐,留有通道,严禁接触酸、碱、油脂、氧化剂和有机溶剂等。储备物资要做到实物、标签、账目相符,定期盘库。各类应急救灾物资救援装备储备管理部门要对各类应急救灾物资救援装备进行全面、定期检查和保养,对损坏或过期的物资装备要及时维修更新,确保物资装备完好无损。

  第十二条 因非人为因素致使破损严重不能继续使用或超过储备年限无法使用的储备物资救援装备,经检测后,由储备单位及时向县政府并万荣县国有资产管理局报告,经批准后方可进行报废。对报废物资装备的可利用部分应充分利用。

  应急救灾物资救援装备报废处置的残值收入,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全部上缴国库。

  对经批准报废的物资装备,由储备单位会同财政局会商制定物资更新计划。财政局审核后按照部门预算管理规定拨付补充购置费,及时完成应急救灾储备物资救援装备更新工作。

  第十三条 财政局应对储备单位给予适当管理经费补助,专项用于单位管理储存应急救灾物资救援装备所产生的仓库占用费、仓库维护费、物资保险费、物资维护保养费、回收物资设备清洗消毒费和物资短途装运费等支出。

  第三章 调拨管理

  第十四条 县应急管理局统筹调拨全县的应急救灾物资和救援装备。发改、水利、林业、消防、武装部等相关物资储备部门必须全力配合应急管理局,协同作战。应急救灾物资和救援装备的调拨使用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向发改部门和其他储备部门开具应急救灾物资和救援装备调拨单,再经物资储备部门审核后给予发放调拨,申请部门自行组织运输车辆和人员进行运输。情况紧急、调用物资数量较大、申请部门无力组织运输车辆和人员的,可向相应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申请由交通部门、人武部门协调运输车辆和人员。

  单位书面申请的内容包括:自然灾害发生时间、地点、种类;抢险人员的数量;需用物资装备的种类、数量;转移安置人员或避灾人员数量;需用救灾物资装备种类、数量等。

  紧急情况下,申请部门可先向县应急管理局电话申请,由县应急管理局电话通知物资装备储备部门,先行拨付,随后由使用单位完善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使用应急救灾物资时,应优先使用县应急救灾物资储备库物资,特殊情况需紧急购置的,按照县相关指挥部的指令先行购置,后续再完善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使用储备物资救援装备的单位和部门接收物资、设备时,应当面对应急救灾物资救援装备进行清点和验收,并签字确认后方可领取。紧急情况下来不及清点的,在发放使用过程中当场清点。若发生数量或质量等问题,要及时协调处理并将有关情况向储备单位和应急管理局报告。

  第四章 使用和回收

  第十七条 调拨使用的应急救灾物资和救援装备由使用单位管理和维护,灾情和救援结束后应及时交回储备单位,未交回的视为仍在使用,使用单位应妥善保管并加以维护;对于救灾和救援过程中损毁的物资和装备要及时向发放单位报备,残值交回发放单位,并积极配合发放单位完善相关报废手续。

  第十八条 发放使用应急救灾物资救援装备时,应做到账目清楚,手续完备,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应急救灾物资分为回收类物资和非回收类物资。回收类物资和非回收类物资品种由储备单位和财政局确定。

  应急救灾物资使用结束后,由储备部门组织进行回收,经维修、清洗、消毒和整理后,继续作为应急救灾物资存储;对使用后没有回收价值的回收类应急救灾物资,由使用单位统一进行排查清理;对非回收类物资,发放给抢险人员和受灾人员使用后,不再进行回收。

  应急救灾物资在回收报废处置中产生的残值收入,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缴入县级国库。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各相关部门应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应急救灾物资救援装备储备管理办法,报县应急管理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图解:万荣县应急救灾物资和救援装备储备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