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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YC08210/2023-00938 主题分类: 水利、水务
发文机关: 万荣县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3-06-25
标  题: 万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万荣黄河水行政联合执法协作平台试点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3-06-25
主 题 词:

万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万荣黄河水行政联合执法协作平台试点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6-25 08:39    来源: 万荣县政府办公室     【字体: 】    打印本页

  万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万荣黄河水行政联合执法协作平台

  试点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万荣黄河水行政联合执法协作平台试点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万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万荣黄河水行政联合执法协作平台试点

  实施意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黄河保护治理系列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进一步推动黄河流域跨区域跨部门水行政联合执法机制建设,形成行政执法刑事打击检察监督司法审判的协同共治新格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万荣黄河水行政联合执法协作平台试点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黄河保护治理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和党的二十大精神,积极践行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准确把握共同抓好大保护,协同推进大治理的战略要求,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以加强行政执法机关与政法机关联动协作为手段,以提高水行政联合执法工作实效为目标,进一步建立健全黄河流域跨区域跨部门水行政联合执法机制,为让黄河成为造福人民的幸福河提供法治保障。

  二、工作目标

  按照“行业主导、部门联动、系统治理、协调发展、信息共享、提质增效”的原则,围绕联合巡查、联合执法、联席会商、信息通报等制度,加强部门间的沟通协调联动,建立健全黄河河务、水利、林业、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交通运输等涉河职能部门与公、检、法等司法部门的水行政联合执法协作机制,严厉打击涉黄河违法违规行为,逐步形成行政执法刑事打击检察监督司法审判的协同共治新格局,有效预防和依法惩治水事违法犯罪行为,提高案件查办质量和办结效率,推动建立良好的水事秩序,共同维护黄河健康生命。

  三、适用范围

  主要包含以下八个方面:

  (一)在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修建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弃置砂石、煤灰、泥土、垃圾等;

  (二)在黄河工程管理范围内爆破、打井、采砂、取土、放牧等影响黄河工程运行和危害黄河工程安全的活动;

  (三)违法建设水工程及跨河、穿河(堤)、临河的工程设施,破坏、侵占、毁损有关黄河工程设施等;

  (四)违法违规取用黄河水行为,在黄河河道管理范围违规取用地下水,违反水源保护区有关法规的行为;

  (五)非法围垦黄河河道,违法利用、占用河湖岸线,非法侵占河湖水域,乱占、乱采、乱堆、乱排、乱建等污染水环境、破坏水生态等突出问题;

  (六)未经批准,在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挖筑鱼塘、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

  (七)非法设置入河排污口或超标排放、禁养区畜禽养殖、城镇生活污染、农业面源污染、侵占自然河流、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破坏水系连通的行为;

  (八)在河道管理范围和湿地自然保护区内非法采砂以及其他妨碍黄河万荣段河道行洪、影响工程安全、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

  四、职责分工

  县公安局:负责涉河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积极配合各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活动;负责对行政执法中暴力抗法和阻碍执行公务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县人民检察院:依法严惩破坏黄河安全和环境资源犯罪,对涉黄河流域刑事案件诉讼活动开展监督,积极发挥民事、行政检察监督职能,及时化解矛盾纠纷,充分履行公益诉讼职能,强化流域生态环境公益保护。

  县人民法院:积极发挥法院依法审理黄河治理保护方面案件及非讼行政执行案件的司法强制作用。

  黄河河务局:负责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涉水活动的监管以及影响防洪安全、侵占水域岸线等水事违法行为的查处。

  县水利局(河长办):负责落实黄河万荣段河长确立的事项,充分发挥河长制平台作用,督办相关单位对涉黄河事项进行监管执法,做好黄河万荣段保护治理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万荣分局:负责涉黄河排污口管理和工业固体废物环境污染等的监管;依法监管、查处涉河活动中涉及生态环境的事项。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涉黄河区域内侵占和破坏永久基本农田的监管和查处。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涉黄河区域内农业面源污染和农业生态资源保护工作;对违反涉黄河区域禁渔期、禁渔区规定,电鱼、毒鱼、炸鱼等破坏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的非法捕捞行为的监管和查处。

  县林业局:负责涉黄河区域内破坏湿地或违反湿地保护相关规定的行为的巡查和监管。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涉黄河区域使用船舶的登记、检验及船员培训、考试和发证,负责指导沿黄乡镇黄河水域上交通安全执法监管。

  县司法局:负责监督检查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情况,协调各部门在法律、法规实施中的有关问题;指导、监督各部门水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落实,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充分发挥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在行政争议化解中的职能作用,加强行政执法活动中产生的行政纠纷化解。

  裴庄镇、光华乡、荣河镇:负责各自黄河行政区域内禁止性行为的巡查和授权范围内违法行为的查处;负责黄河行政区域内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各项工作。

  五、具体措施

  (一)联合执法协作机制

  1水行政联合巡查、联合执法:黄河河务、水利、林业、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等部门依据工作需要和各自法定职责,牵头组织开展各自职权范围内涉及黄河流域生态保护的联合巡查或联合执法工作。日常巡查和执法由各部门按照各自法定职责组织开展。

  2水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各牵头部门在联合巡查或执法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移交,并附案件移送书、案件调查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其他有关涉案材料,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对于案情重大、疑难、复杂,性质难以认定的案件,可以在办理案件移送手续前与公安机关共同会商是否涉嫌犯罪或具备移送案件条件。

  公安机关负责接受各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的水事案件,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立案侦查。对于各部门正查处的案件可能涉及犯罪的,公安机关可根据各部门的需求和案件侦办工作需要,积极协助或者提前介入调查取证,避免调查线索中断、案件当事人逃逸或者证据灭失。

  检察机关负责涉嫌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法律监督工作。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可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坚决杜绝和纠正以罚代刑、有案不移、有案不立、立而不侦等行为。负责办理涉黄河流域公益诉讼案件,对于涉及黄河流域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检察机关发现涉河职能部门可能存在履职不到位或者违法风险隐患的,通过磋商、检察建议等方式,督促其依法履职。

  审判机关依法行使审判权,及时审理涉嫌犯罪的水事案件,推动建立案件的优先办理、快速办理工作机制,强化案件监督指导工作,依法惩治水事犯罪行为,对行政机关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处罚决定,做到快立快执,穷尽执行手段强化执行力度,切实提高水行政执法的威信。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在办理水事违法犯罪案件时,涉河有关行政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协助,提供必要的支持。

  (二)联合执法统筹协调机制

  成立万荣黄河水行政联合执法工作协作机制领导小组,负责水行政联合执法工作的领导。组长由县委副书记、政府县长、黄河河长担任,副组长由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和政府分管副县长、河长制办公室主任担任,成员由县公安局、县人民检察院、县人民法院分管领导,黄河河务局、水利局、市生态环境局万荣分局、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局、交通运输局、司法局主要负责人和裴庄镇、光华乡、荣河镇政府主要负责人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万荣黄河河务局,负责日常工作统筹协调和日常联络等工作,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向领导小组和县河长办汇报。各成员单位指派一名工作人员担任办公室成员,负责日常联络、沟通协调、信息传达等工作。

  (三)联合执法联席会议制度

  万荣黄河水行政联合执法工作协作机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召开联合执法联席会议,研究解决万荣黄河水行政联合执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难点问题协调解决涉及相关部门在执法中的协作配合等问题,每年不少于2次。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担当涉及黄河保护工作的有关执法工作认真落实联席会议布置的工作任务按要求及时向联合执法工作协作机制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工作情况。遇到重大应急突发问题,可随时召集会商研究。

  (四)信息通报共享机制

  各单位之间要加强执法信息互联互通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实行案情会商机制和信息通报机制,并将日常执法巡查、问题督办、情况通报、责任落实等纳入信息化管理,建立经常性的工作联系,实现各监管部门执法信息的归集、分流、交换、抄告和共享。

  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黄河河务、水利、林业、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等涉河单位和沿黄乡镇,以及公安、检察、审判机关要加强对水行政联合执法协作平台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各单位分管领导要不定期听取有关工作汇报,一年不少于4次,研究协调解决问题和困难,落实联合执法责任。各单位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选派熟悉业务、相对固定的行政执法人员参加联合执法协作平台试点建设,共同做好水行政联合执法工作。

  (二)强化信息交流沟通。各单位要按照联合执法协作平台试点实施意见,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加强信息交流沟通,相互通报、共享有利于打击水事违法违规行为和维护正常河道水事秩序的信息。

  (三)加大培训和宣传力度。各单位要加强联合业务培训,相互交流学习,学习水行政执法和行刑衔接办案涉及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提高水行政执法办案能力和水平。要采取多种形式联合开展普法宣传活动,宣传水法律法规和水行政执法与行刑衔接机制以及水事违法违规行为曝光力度,营造全社会关注、支持水行政联合执法的良好社会氛围。

  (四)强化监督问责。各相关单位要按照联合执法协作平台试点实施意见的要求,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对造成不良影响、不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的,依据相关规定督查问责处理。

  本实施意见由万荣黄河河务局负责解读。

图解:关于印发万荣黄河水行政联合执法协作平台试点实施意见通知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