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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荣县人民政府关于万荣国家天气雷达站(X波段雷达)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
发布日期:2023-09-22 16:08 来源: 万荣县人民政府 【字体:大 中 小】 打印本页
万荣国家天气雷达站(X波段雷达)
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规划目的
本规划所称气象探测环境,是指为避开各种干扰,保证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准确获得气象探测信息所必需的最小距离构成的环境空间。本规划所称气象探测设施,是指用于各类气象探测的场地、仪器、设备及其附属设施。
为了保护万荣国家天气雷达站(X波段雷达)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证气象探测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获取的气象探测信息具有代表性、准确性、连续性和比较性,提高气候变化的监测能力、气象预报准确率和气象服务水平,为万荣县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安康提供可靠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及其它法律法规的规定,特编制《万荣国家天气雷达站(X波段雷达)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
第二条 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适应万荣县经济社会发展、国家安全和可持续发展的需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实现城市建设与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协调发展,坚持经济建设、城乡建设、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对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的各种建设活动和行为进行强制性约束。
第三条 规划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2016年修订);
4.《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范天气雷达站》(GB31223-2014);
5.《山西省气象条例》;
6.《山西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7.《山西省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办法》(2018年);
8.《万荣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
9.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及法定规划成果。
第四条 规划编制原则
依法规划的原则;城乡规划与专项规划相统一的原则;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的强制性原则;城市建设与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原则;近期规划与远景规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规划年限、范围
城市规划年限:2021——2035年。
城市规划范围:整个万荣县区域。
专项规划范围:万荣天气雷达探测环境保护区域。
本规划所界定的规划区范围,是根据《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范 天气雷达站》(GB31223-2014)确定的天气雷达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界线和城市总体规划所确定的建设区。
第六条 主要任务
1.根据万荣国家天气雷达站(X波段雷达)的性质和承担的综合气象探测任务及布局特点,明确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标准和保护范围;
2.界定清晰万荣国家天气雷达站(X波段雷达)探测环境保护和控制的范围,实现限建落地;对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和行为提出科学、严格的控制和保护要求;
3.提出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第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
应当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确实无法避免的,应当事先书面征得气象主管机构的同意,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后,方可建设。
第二章 规划对象与环境保护标准
第八条 规划对象与目的
1.根据《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范天气雷达站》(GB31223-2014)的基本要求,结合万荣县实际情况,本规划主要针对万荣国家天气雷达站(X波段雷达),具体位置及类别详见下表。
规划对象情况一览表
站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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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探测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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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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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荣国家天气雷达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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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波段雷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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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荣县孤峰山法云寺北314米处山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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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荣国家天气雷达站GPS控制点桩位点成果表
坐标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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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纬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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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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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海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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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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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GCS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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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10195.9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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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480745.4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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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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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GS19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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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35°19'14.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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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110°47'17.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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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荣国家天气雷达站参数一览表
雷达频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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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00MH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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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达天线馈源高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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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6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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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达天线口下沿点的高程h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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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4.8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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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达工作波长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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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2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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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达天线直径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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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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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达业务模式中雷达最低工作仰角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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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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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达天线波束宽度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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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8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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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达孤立障碍物的遮挡仰角容限值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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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5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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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达孤立障碍物遮挡方位角容限值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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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5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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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据万荣国家天气雷达站(X波段雷达)的性质、类别和业务布局等特点,因地制宜地确定保护内容和重点。
3.为保护万荣国家天气雷达站(X波段雷达)探测环境创造有利条件,同时又要满足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改善人民生活和工作环境的需要,使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和城市建设协调发展。
4.对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的各种建设活动和行为进行约束。
5.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与控制范围界定清晰,实现线界落地。第九条 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的对象
1.万荣国家天气雷达站(X波段雷达)的探测环境和设施;
2.气象卫星地面接收站的探测环境和设施;
3.气象专用频道、频率、线路、网络及相应的设施;
4.其它需要保护的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
第十条 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范围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范天气雷达站》(GB31223-2014)的有关规定,天气雷达站探测环境保护范围由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构成。
一级保护区:天气雷达的辐射近场区范围内高于和低于雷达天线口上下沿10个雷达波长的平行线与过度区“边缘”构成的区域。
二级保护区:以天气雷达为中心,从一级保护区的外沿至距离雷达20km的环形区域。
第三章 控制界限的划定与环境保护措施
第十一条 控制保护范围
一级保护区:以天气雷达站为中心,离雷达360m的圆形区域。
二级保护区:以天气雷达为中心,从一级保护区的外沿至距离雷达20km的环形区域。
第十二条 总体要求
(1)障碍物对天气雷达造成的回波强度损失不应大于1dB;
(2)不可避免的有源干扰造成的雷达接收机灵敏度损失不应大于1dB。
第十三条 电磁干扰控制要求
万荣国家天气雷达站(X波段雷达)设备工作频率为9400MHz,为确保该频率不受其它无线电频率干扰,需对该频率进行保护,在相近无线电频率用户审批中需对其进行电磁环境影响评估,以确保万荣天气雷达设备正常工作。
根据《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范天气雷达站》(GB31223-2014)控制要求,万荣国家天气雷达站(X波段雷达)周边,其它电子设备在雷达工作频率及所占频谱范围内的干扰电压的容限值应满足以下规定:
干扰电压的容限值
频率范围/GH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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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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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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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典型干扰源防护间距控制要求
根据《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范天气雷达站》(GB31223-2014)控制要求,万荣国家天气雷达站(X波段雷达)与典型干扰源的最小防护间距应满足以下规定:
最小防护间距容限值
干扰源
|
最小防护间距(km)
|
|
高压架空输电线路
|
500kV
|
0.10
|
220kV~330kV
|
0.08
|
|
110kV
|
0.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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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压变电站
|
500kV
|
0.12
|
220kV~330kV
|
0.08
|
|
110kV
|
0.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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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化铁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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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机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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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8
|
非电气化铁路
|
0.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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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公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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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一级
|
0.26
|
二级
|
0.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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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频热合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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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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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障碍物海拔高度控制要求
根据《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范天气雷达站》(GB31223-2014)控制要求,万荣国家天气雷达站(X波段雷达)障碍物海拔高度应满足以下规定:
障碍物海拔高度控制表
保护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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障碍物与雷达的距离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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障碍物与雷达的距离d(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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障碍物限制海拔高度h2(或h3) (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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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立障碍物限宽b(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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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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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保护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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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d≤90.33米 (平行波束区)
|
—
|
1404.48
|
对障碍物宽度无要求
|
|
90.33<d≤360米 (过渡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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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1310.20
|
|
||
200
|
1214.40
|
||||
300
|
1118.60
|
||||
360
|
1061.13
|
||||
二级保护区
|
360<d≤20000米
|
400
|
1407.82
|
3.5
|
|
500
|
1408.27
|
4.4
|
|||
600
|
1408.72
|
5.2
|
|||
700
|
1409.18
|
6.1
|
|||
800
|
1409.63
|
7.0
|
|||
900
|
1410.08
|
7.9
|
|||
1000
|
1410.54
|
8.7
|
|||
1100
|
1410.99
|
9.6
|
|||
1200
|
1411.45
|
10.5
|
|||
1300
|
1411.90
|
11.3
|
|||
1400
|
1412.35
|
12.2
|
|||
1500
|
1412.81
|
13.1
|
|||
1600
|
1413.26
|
14.0
|
|||
1700
|
1413.71
|
14.8
|
|||
1800
|
1414.17
|
15.7
|
|||
1900
|
1414.62
|
16.6
|
|||
2000
|
1415.08
|
17.5
|
|||
3000
|
1419.61
|
26.2
|
|||
4000
|
1424.15
|
34.9
|
|||
5000
|
1428.69
|
43.6
|
|||
6000
|
1433.23
|
52.4
|
|||
7000
|
1437.77
|
61.1
|
|||
8000
|
1442.30
|
69.8
|
|||
9000
|
1446.84
|
78.5
|
|||
10000
|
1451.38
|
87.3
|
|||
11000
|
1455.92
|
96.0
|
|||
12000
|
1460.45
|
104.7
|
|||
13000
|
1464.99
|
113.4
|
|||
14000
|
1469.53
|
122.2
|
|||
15000
|
1474.07
|
130.9
|
|||
16000
|
1478.61
|
139.6
|
|||
17000
|
1483.14
|
148.4
|
|||
18000
|
1487.68
|
157.1
|
|||
19000
|
1492.22
|
165.8
|
|||
20000
|
1496.76
|
174.5
|
第四章 保护与管理
第十六条 部门职责
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发改局等有关部门,在审批可能影响已建气象站探测环境和设施的建设项目时,应当事先书面征得有审批权限的气象主管部门同意。未经气象主管部门同意,有关部门不得审批。
第十七条 规划实施的建议和措施
1.本次规划确定的范围内用地在建设前必须将本次规划提出的探测环境要求作为项目立项、规划许可、环境影响评价的依据之一。
2.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应加以重视,将探测环境的保护予以量化,落到实处。
3.为使本规划能顺利实施,各职能部门要加强合作和协调,切实保障万荣国家天气雷达站(X波段雷达)探测环境和设施不受破坏。
4.未经依法批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迁移万荣国家天气雷达站(X波段雷达);确因实施城市规划或者重点工程建设,需要迁移的,应当报经气象主管部门批准;迁建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5.未经气象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移动万荣国家天气雷达站(X波段雷达)的探测场地、仪器、设施标志和气象通信设施。禁止损毁气象探测设施。
第十八条 禁止下列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行为
1.侵占、损毁和擅自移动万荣国家天气雷达站(X波段雷达)的建筑、设备和传输设施;
2.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超过规定高度和宽度的障碍物;
3.设置影响气象探测设施工作效能的高频电磁辐射装置;
4.进入万荣国家天气雷达站(X波段雷达)实施影响气象探测工作的活动;
5.其它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划由山西省万荣县气象局组织编制,报万荣县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发改局、行政审批局和林业局进行备案。
第二十条 本规划自万荣县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实施,由万荣县气象局、万荣县自然资源局等部门共同负责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