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 万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高标准农田项目建后管护办法 (暂行) | ||
[文件文号]: | [成文日期] : | ||
[发布日期] : | 2023年10月09日 | [状态] : | 长期 |
()
万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高标准农田项目建后管护办法 (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高标准农田项目工程设施管护工作,确保项目持续发挥效益,根据《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4号)和《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全省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财农〔2022〕109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标准农田项目建后管护按照“建管并重”、“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以工程养工程”以及“市场手段与政府补助相结合”等原则进行运行管护。
第三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后的工程设施管护工作(以下简称建后管护)。结合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明确工程管护主体,制定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建立高标准农田项目管护经费合理保障机制,调动受益主体管护积极性,确保建成工程设施在设计使用期限内正常运行。
第二章 管护范围
第四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护范围:
(一)县农业农村局(原农委)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
(二)县自然资源局(原国土资源局)实施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
(三)原农业开发办实施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四)其它部门实施的基本农田建设相关项目。
第三章 管护主体及职责
第五条 高标准农田建成后,各乡镇人民政府必须成立巡查队伍,以包村干部和大学生村官作为巡查责任第一人,实行定期和不定期报告制度,每月25日向县农业农村局报告巡查情况,并实行零报告制度,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发生重大损毁情况时应及时报告县农业农村局。平时每月对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巡查不少于1次,农忙时期每周巡查不少于1次,并及时填写巡查记录表。
第六条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公开招标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主体或企业,由中标单位全权管护高标准农田所形成的水利设施、渠道、道路、农田林网、泵站、节水设施及输配电线路等固定资产。
第七条 具体管护主体和职责:
(一)第三方应成立专业抢修小分队,每月应与各乡镇人民政府对接,及时发现问题立即解决,确保高标准农田管护到位。受益范围已明确归属农户自用的项目工程(如进地管、出水口等配套设施设备等),按照“自有、自用、自管”的原则,由受益农户自己负责管护。
(二)第三方巡查小分队对高标准农田建设移交后的固定资产进行管护,进行日常巡查维护,如出现人为损坏、机械损坏时,由损坏人(机械所有人)负责维修,恢复原状。
第四章 管护内容及标准
第八条 建后管护内容及标准
(一)田块整治工程。确保农田表层耕作土壤不被自然和人为破坏,保持梯田田坎完整。
(二)灌溉与排水工程。灌排站、机电井、灌排沟渠、输水管道、配套建筑物、灌溉设备完好且无安全隐患,按技术要求进行维护,各项工程设施正常运行,满足规定的灌溉设计保证率和排水要求。
(三)田间道路工程。路面平整、路肩完好,能够满足农用运输车辆和农业机械的正常通行。
(四)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工程。农田防护林保存率达到85%以上,生态环境保护工程设施完好,能够充分发挥作用。
(五)农田输配电工程。输电线路、变配电设施及相关配套工程设施完善,运行安全,围栏和警示标志完整,低压输电线路满足灌排设施运行、信息化建设和管理要求。
(六)农田建设其他工程及其配套设施。农田建设其他工程 及其配套设施完好,正常运行,满足正常使用要求。高标准农田标识醒目,内容清晰,长久保存。
第五章 管护程序
第九条 建后管护的程序包括制定管护方案、确定管护主体、落实管护资金、签订管护协议、加强专项检查等。
(一)县农业农村局对高标准农田项目第三方管护维修情况进行检查、指导、监督。对资金使用、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施工进度等方面进行全面监督管理。
(二)第三方应全面履行同县农业农村局签订的高标准农田管护合同书、承诺书及其他合同相关文件的全部条款,并对其安全、质量、工期、环保及其风险承担全部责任。
(三)第三方必须服从县农业农村局的管理,积极配合各职能部门认真做好工程维护管理工作;应遵守各项管理规章制度,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做到文明管护。对于一般性问题,应于2-3个工作日内完成修复;出现较大问题,应于10个工作日完成修复。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造成高标准农田设施大面积损坏,乡镇政府需报县农业农村局,由县农业农村局立即组织有关专家和技术人员,对损坏工程进行评估,提出维修方案、资金来源、资金额度等措施。
第六章 管护资金来源及使用
第十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后管护资金主要来源包括高标准农田项目专项资金列支的建后管护资金、县级财政管护预算资金(5元/亩)。
第十一条 管护资金主要用于工程的维护维修、必要的小型简易管护工具和运行监测设备购置等,不得用于购置车辆、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工资、补贴等行政事业费开支,不得挤占挪用。
第十二条 管护主体严格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收取有关费用,不得擅自将工程及设备变卖,不得破坏水土资源和生态环境。
第七章 检查监督
第十三条 农业农村局监督检查管护主体责任和管护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 农业农村局组织财政、审计、纪检等部门每年至少对管护资金进行一次审计检查。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万荣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