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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YC08210/2023-01648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发文机关: 万荣县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3-11-23
标  题: 万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万荣县企业应急周转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3-11-23
主 题 词:

万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万荣县企业应急周转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11-23 16:54    来源: 万荣县人民政府     【字体: 】    打印本页

  万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万荣县企业应急周转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县直各有关单位:

  《万荣县企业应急周转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万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此件公开发布)

  万荣县企业应急周转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缓解企业续贷困难,促进银企合作更加顺畅,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企业资金链应急周转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23〕55号)精神,切实帮助各类贷款主体及时获得金融机构续贷支持,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应急周转资金(以下简称“应急周转资金”),为符合银行信贷条件,但足额还贷出现暂时困难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短期周转的资金。周转资金的用途仅限于归还企业当期应归还银行的贷款。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万荣县行政区域内用于生产经营贷款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下简称“借款主体”)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无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

  第四条  应急周转资金管理应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有偿使用、互利共赢的原则。企业项目贷款、表外业务融资等不得申请使用企业应急周转资金。

  第二章 资金来源和管理

  第五条  县政府授权县财政局作为出资人,给万荣县财源担保有限公司注入2000万元,由县担保公司设立应急周转资金专户,具体承担企业应急周转资金运行及管理工作。

  第六条  县金融服务中心、县财政局负责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完善出台应急周转资金业务审批流程。规范资金管理,为借款主体融资提供高效便捷服务。

  第七条  企业应急周转资金运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独立核算、封闭运行、滚动使用。严禁挪用、借用、超范围使用资金。

  第八条  承办主体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在协议约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

  第九条  为充分提高企业应急周转资金的运转效率,借款主体在使用资金时以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按占用时间缴纳差别化资金占用费,企业应急周转资金最长使用时限不超过20日,资金占用费按照实际使用的自然日收取。5日(含5日)内归还,按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收取资金占用费;6日至20日(含20日)内归还,按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1.5倍执行。除资金占用费外,企业应急周转资金使用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第三章  使用条件和程序

  第十条  申请使用企业应急周转资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县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工商、税务登记等手续齐全;

  (二)企业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产经营正常,诚信经营,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无征信不良记录;

  (三)上年度纳税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且无欠税漏税行为,对国家鼓励发展行业及小微企业可适当放宽条件;

  (四)企业确实存在转贷续贷困难,经贷款银行确认正在办理还贷续贷手续并同意给予续贷;

  (五)拥有完善的财务制度和规范的会计核算,按时报送财务会计资料。

  第十一条  企业应急周转资金申请额度:单笔应急周转资金申请额度比例不超过企业当期应归还银行借款的80%。

  第十二条  符合条件的借款主体及时向合作银行提出继续融资请求。合作银行经审查审批同意续贷,借款主体需在贷款到期前10个工作日向承办主体提交转贷应急周转资金申请材料。

  第十三条  承办主体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提出使用企业应急周转资金额度,并报金融服务中心、财政局、县领导批准后,与合作银行和借款主体签署三方续贷合作协议,明确由合作银行对借款主体归还企业应急周转资金无条件担保。

  第十四条  承办主体从企业应急周转资金专用账户向借款主体指定合作银行账户汇入相应资金,并通知合作银行,合作银行应在收到企业应急周转资金后5日内,办理完成转贷手续并发放贷款,最长不得超过20日。

  第十五条  借款主体续贷成功后,优先将应急周转资金及资金占用费一并划入承办主体指定账户,也可以委托或授权合作银行将企业应急周转资金及资金占用费足额划转至承办主体专用账户。

  第十六条  企业应急周转资金收回后,承办主体将资金使用、收回全过程中形成的资料立卷归档,以备后查。

第四章  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

  第十七条  县金融服务中心、县财政局负责对企业应急周转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组织绩效评价工作。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截留、挪用,不得弄虚作假、骗取转贷应急周转资金。对违反规定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八条  承办单位是企业应急周转资金风险控制主体责任单位,应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对转贷应急周转资金实行全程跟踪管理,及时掌握使用企业应急周转资金的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及时监测预警企业应急周转资金使用情况,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化解资金风险。承办主体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程序办理借款审批手续,及时催收还款,按月向县金融服务中心、财政局报送企业应急周转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及重要事项,自觉接受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借款主体要做到诚实守信,准确提供相关资料,对故意提供虚假资料骗取续贷或不配合承贷银行办理续贷手续,导致企业应急周转资金不能及时、足额收回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合作银行对同意续贷且借款主体符合续贷条件的,承担按期足额续贷责任。对因未按时足额续贷导致企业应急周转资金不能及时归还的,由合作银行承担应急周转资金归还。

  第二十一条  各合作银行应认真履行协议约定。由于合作银行不能有效履行相关义务,致使借出的转贷应急周转资金不能及时、足额收回,或者由于合作银行故意提供虚假同意续贷意见,未兑现续贷承诺,造成企业应急周转资金不能按时归还,承办主体应依法对其进行追偿,按程序报告县金融服务中心、财政局提请县人民政府同意采取取消其合作银行资格、各项先进荣誉、申请政府奖励补助资格等措施予以惩戒。同时财政部门取消在该银行的全部财政性资金存款业务。

  第二十二条  建立企业应急周转资金风险拨备制度,按资金占用费收入的10%提取风险准备金,用于补偿业务运营过程中出现的不可抗力风险损失。风险准备金累计金额达到实缴到位应急周转资金规模的20%后,可暂不再计提。风险准备金实行专户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章  占用费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急周转资金占用费收入列支范围包括:

  (一)相关税费;

  (二)企业应急周转资金承办主体人员工资;

  (三)因追偿发生的律师、诉讼等费用;

  (四)办公费、检查费、差旅费等日常管理支出。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急周转资金的占用费收入结余、专户存储孳生的利息结余转增企业应急周转资金。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金融服务中心、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实施。2019年12月10日下发的《万荣县企业应急周转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万金组发〔2019〕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