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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不得强制断水断电
发布日期:2024-03-20 15:12 来源: 万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字体:大 中 小】 打印本页
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山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条例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对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补偿政策均作出详细规定,大大减少城市改造中矛盾的产生,并有利于被征收者利益得到保护。
一、不得强制断水、断电
今后,房屋征收范围公布后,被征收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和改变房屋、土地用途以及房屋转让、出租、抵押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部分,不予补偿。条例还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二、不得暴力抗征收
条例规定,被征收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三、按最少45平方米置换
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或者获得征收补偿后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对被征收人提供保障性住房的次序,按照签订补偿协议后实际搬迁的先后顺序确定。
四、过渡延期两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
当被征收人选择自行过渡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支付其自搬迁之月起至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后6个月内的临时安置补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