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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YC08210/2024-00810 主题分类: 农业、畜牧业与渔业
发文机关: 万荣县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4-04-29
标  题: 万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万荣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的通知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4-04-29
主 题 词:

万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万荣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4-29 10:23    来源: 万荣县人民政府     【字体: 】    打印本页

  万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万荣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万荣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万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4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万荣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推动乡村振兴,根据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财农〔2021〕121号),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规范化建设的意见》(晋办发〔2016〕39号),《山西省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晋农组发〔2021〕1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县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集体)。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集体资金是指村集体的货币资金,包括现金和银行存款。

  集体资产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资产,包括用于生产经营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农业基础设施、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及其所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资产份额、无形资产等经营性资产;用于公共服务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方面的非经营性资产;政府拨款、减免税费和社会捐赠等途径形成的资产;依法属于成员集体所有的其他资产。

  集体资源是指法律法规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域以及国家所有依法由集体使用的其他自然资源。

  第四条  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是规范集体“三资”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有法人资格,依法对本集体成员所有的“三资”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管理集体资产、开发集体资源,发展集体经济,服务集体成员。

  未成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委员会代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职能。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条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依法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农村集体“三资”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平调、损坏、私分、哄抢或非法查封抵押、冻结、变卖和没收。

  第七条  农村集体财务实行会计委托代理制度。

  第八条  在遵循现有财务法规和管理制度的前提下,稳妥推进村民委员会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政经分离,分设村民委员会与集体经济组织会计账套和银行账户。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监督责任主体。各乡(镇)要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力量,在乡(镇)综合便民服务中心设置农经专岗,明确专人负责本乡(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业务监督指导。

  第十条  县农村经济事务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业务指导、技术培训和监督。

  县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农村集体“三资”的管理、经营给予指导、扶持和服务。

  第二章  资金管理

  第一节  预决算

  第十一条  村集体要根据“实事求是、量入为出和收支平衡”的原则,做出财务收支计划,编制财务预算。预决算编制程序为:年初编制财务预算方案,经村务监督委员会(监事会)审核同意,村民(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预算方案要每季度进行财务收支情况分析,及时反映预算执行情况。年终编制决算报表,需经村务监督委员会(监事会)审核通过。

  第二节  货币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规范开设银行账户。分设村民委员会与集体经济组织会计账套和银行账户,单独建账、单独核算,村委会账套名称为“XXX村民委员会”。集体经济组织账套名称为“XX村(股份)经济联合社”。一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只能开设一个基本账户。除特定用途业务可以另设专门账户外,不得开设其他存款账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银行账户的开立应当纳入村集体“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对开户的必要性、合理性进行审慎研究,确因业务需要开立新账户的,需经村民(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

  第十三条  村集体所有资金都必须纳入专户统一管理,实行钱账分开。现金管理实行专人负责,账款分管,定期复核查对。

  第十四条  非财务人员不准保管或经手现金;不准白条顶库、不准公款私存、不准保留账外公款;不准用本单位账号替其他单位或个人存取现金;不准用财务专用章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担保贷款;不准将集体现金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因公外出办事人员要及时清理借款手续。

  第十五条  实行现金限额管理,以五日之内的零星所需为限,村级不超过1000元,组级不超过500元。公款私存、盗取利息的,按贪污论处。

  第十六条  严格现金支付限额,1000元以上的支出一律通过银行转账结算。

  第三节  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  村集体要严格按照确定的建设内容和规定的用途使用项目资金,确保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项目资金。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财政可暂缓或者停止拨付项目补助资金:

  (一)未经项目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变更项目用途、属性的;

  (二)项目经费未纳入农村财务代理中心管理的;

  (三)项目竣工验收未通过的。

  第四节  收支管理及审批

  第十九条  村集体应依法积极组织收入、合理安排支出。财务收支核算实行权责发生制,对已发生的收支事项要及时入账。发生的日常性费用支出,要在一个月内结算入账。发生的工程性支出项目,要在工程完工后一个月内结算入账。特殊情况超过规定时间入账结算的,须经村民(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条  村集体财务支出实行“五级审签”。所有支出必须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首先由经手人签字并注明用途,然后由村委主任(理事长)签字“准支”,交村务监督委员会(监事会)审核同意并加盖专章后,填制财务支出审批单,按报账会计、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监事长)、村委主任(理事长)、村支书和乡(镇)综合便民服务中心农经专岗负责人的顺序上签“属实、准报、准支、同意、同意”,方可报账。“一肩挑”的村须同时由1名村“两委”成员参与联审联签。

  第二十一条  村集体财务支出实行限额会审制度。一次性支出金额5000元以下的,由经手人签字,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监事长)审核签章、村委主任(理事长)签字审批;一次性支出金额在5000元以上(含5000元)10000元以下的,须由村两委(理事会、监事会)集体讨论通过,并附参会人员签名的会议记录;一次性支出在10000元以上(含10000元)的,参照执行“四议两公开”机制,必须由村民(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并附参会人员签名的会议记录。

  第二十二条 村级组织运转经费的使用范围:(1)村组干部基本报酬。(2)村级组织办公经费。主要指办公用品、水电、报刊征订等维持村级组织正常运转所必须的开支。报刊费实行限额管理,费用要按照村级人数来核定。1000人以下(含1000人)的村,每年的报刊订阅费用不得超过1000元;1000人到2000人(不含2000人)的村,每年的报刊订阅费用不得超过1500元;2000人以上的村,每年的报刊订阅费用不得超过2000元。(3)其他经费支出。包括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支出和村民小组长误工补贴等。

  第二十三条 严格规范差旅费支出。村组干部外出考察、学习和开会,上级已安排就餐和住宿的,不得再报销伙食费和住宿费。报销时须使用差旅费报销单,附乡(镇)分管领导批复的出差报告单或会议通知等公务出差证明、住宿费发票、交通费发票等。食宿自理的,伙食费县内每人每天20元(原则上只考虑午餐补助),县外运城市内每人每天补助60元,运城市外每人每天补助100元。住宿费凭发票在限额标准内报销,县内每人每天住宿标准100元,县外运城市内住宿标准240元,运城市外住宿标准310元。城市间交通费凭发票据实报销(要求火车硬席、高铁二等座、轮船三等舱、飞机经济舱),区域内交通费运城市内出差据实报销,运城市外每人每天补助80元。

  第二十四条  严禁违规支出。严禁村、组列支招待费;严禁干部乱发补助、福利、奖金;严禁将村级组织招待费转嫁给村办企业或其他组织;严禁将应由政府承担的费用转嫁给村组织。

  第五节  票据管理

  第二十五条  村集体必须使用上级部门监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各类票据和账簿。

  第二十六条  村集体取得的经营收入、发包收入、投资收益、一事一议筹资收入、社会捐助款项、固定资产清理处置等其他收入,必须向乡(镇)财政部门申请在山西省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系统上开具专用电子票据,并在电子票据的“其他信息”中标明收入所属的权利组织和具体内容。

  第二十七条  资金支出应当取得合法的原始凭据,不得无据支出。除向农户购买500元以下的农副产品外,严禁使用自制凭证(白条)入账。

  第六节  债权债务管理

  第二十八条  强化债权债务管理,及时清收债权,逐步化解债务。建立债权债务台账,由报账会计负责登记管理。每年至少要对债权债务进行一次清查核实,做到账实相符。

  第二十九条  推行干部任期“零负债”制度。严禁举债兴办公益事业和用于非生产性开支,严禁以任何名义从金融机构贷款或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严禁村干部以个人名义为集体借债不入账的行为。

  第七节  收益分配

  第三十条  农村集体资产经营收益归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

  第三十一条  村集体收益分配应坚持效益决定分配、民主决策、同股同权三项基本原则。当年户均可分配收益不足200元的,经村民(成员)会议或村民(成员)代表会议确定,可以不进行收益分配。收益较多年份应控制分配额度,并结转下年,实行“以丰补歉”。

  第三十二条  收益分配按照“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提取公积公益金、向成员分配、其他分配”的顺序进行分配。原则上当年收益提取公积公益金比例不低于30%。向成员分配比例不超过50%。

  第三十三条  收益分配前应制定收益分配方案,经村民(成员)会议或村民(成员)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备案后执行。

  第三章  资产管理

  第一节  资产清查

  第三十四条 村集体应当清查核实集体资产,明确资产权属,登记资产台账,落实管护责任。

  第三十五条 村集体至少每年要进行一次资产清查,清查核实各种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做到账实相符。清查结果要按时上报全国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管理系统,并向全体村民(成员)公布。

  第三十六条  对损坏、丢失的资产,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属于人为造成的损失,应追究相关当事人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资产清查中发现的盘盈或盘亏,按照《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办法》第二十七条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节  资产评估

  第三十八条  村集体以招标方式发包、出租、出让集体资产,以参股、联营、合作方式经营集体资产等,必须进行资产评估。

  第三十九条  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农村集体资产,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

  第四十条  受村集体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根据被评估资产的原值、使用年限、折旧以及重置成本、获利能力、公开市场价格等合理评定价值并出具评估报告。

  第三节  固定资产

  第四十一条  村集体固定资产折旧采用年限平均法,按年或按季、按月提取固定资产折旧。房屋建筑物及配套设施折旧年限为30年,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家具电器类为10年,农业基础设施类为8年,办公设备类为5年。

  第四十二条  分类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及时记录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台账内容包括:资产名称、类别、数量、单位、购建时间、预计使用年限、原始价值、折旧额、净值等。

  第四十三条  村集体资产以出售、置换、报废等方式进行处置时,要严格执行“四议两公开”机制,经村民(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方可进行,并报乡(镇)农经部门备案。确权到村集体的扶贫项目资产的处置,严格按照《万荣县扶贫资产登记折旧及处置指导意见》(万乡振发〔2023〕26号)规定程序进行。严禁任何个人擅自处置集体资产。

  第四节  经营管理

  第四十四条  村集体是集体资产管理的主体。依法自主决定集体资产经营方式,可以直接经营,也可以采取发包、出租、入股等方式经营。

  第四十五条  村集体直接经营的,要明确经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和经营目标,确定决策机制、监管机制和收益分配机制,并向村民(成员)公开。

  第四十六条  采取发包、出租方式经营的,应当依法签订合同,明确资产名称、数量、用途,承包、租赁的价格、期限等,并向村民(成员)公开。收取的承包费和租金归集体所有,应及时入账核算。

  第四十七条  采取入股方式经营的,村集体对其独资、控股、参股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应当通过制定、参与制定该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章程的方式,建立清晰明确的内部控制制度和收益分配制度。

  第四十八条  村集体应定期对集体资产的使用、维护和收益进行检查,确保集体资产的安全和保值、增值。

  第五节  工程项目管理

  第四十九条  村集体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建筑工程、基础设施工程、环保、绿化、美化、亮化及水利防洪工程等。

  第五十条  严格执行工程项目建设民主议事程序、预决算、招投标、报批制度,切实加强工程项目建设管理。

  第五十一条  要编制工程项目建设计划和工程预算。项目建设计划包括:工程项目名称、投资概算、建设方式、资金来源和工程效益等。拟定的工程项目建设计划和工程预算应当履行民主公开程序。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工程建设项目应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同时将项目计划、工程预算、会议记录、审批手续报乡(镇)农村财务代理服务中心备案。

  第五十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对外承包的,20万元以下的可以由村组织以公开协商方式,经民主程序确定工程建设单位;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应进行公开招投标确定工程建设单位。村集体必须与工程建设单位依法签订合同,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项目建设。

  第五十三条  工程项目完工后,要及时编制工程决算报告,同时要将工程项目建设及决算情况及时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四章  资源管理

  第五十四条  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草地、荒地、滩涂等集体资源性资产,应当建立集体资源性资产登记簿,逐项记录,并建立电子文档。

  资源性资产登记簿主要内容包括资源的名称、类别、位置、面积、使用情况等。

  第五十五条  村集体应当依法管理资源性资产,未经村民(成员)会议或村民(成员)代表会议通过,任何人不得以集体资源作担保、抵押。

  第五十六条  集体所有的“四荒地”等资源,其承包应当采取公开协商或者招投标的方式进行。

  第五十七条  以公开协商方式承包集体资源的,承包费由双方议定。

  以招投标方式承包集体资源的,承包费应当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中标权。

  第五十八条  招投标方案、招标公告、招标合同和相关资料报乡(镇)农经部门备案。

  第五章  财务公开

  第五十九条  财务公开的内容包括财务计划、各项收入、各项支出、各项资产、各类资源、债权债务、收益分配及其他群众关心的财务事项。

  第六十条  集体土地征占补偿及分配情况,集体资产资源发包、租赁、出让、投资及收益(亏损)情况,集体工程招投标及预决算情况等应进行专项公开。

  第六十一条  财务公开内容必须真实可靠。财务公开前,应当由村务监督委员会(监事会)对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财务公开资料经代理记账会计、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监事长)和村委主任(理事长)签字后公开,并报乡(镇)农经部门备案。

  第六十二条  村集体财务收支至少每季度公开一次;财务往来较多的村,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开一次,涉及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公开。

  第六十三条  财务公开应设置意见箱,及时收集村民(成员)意见。村民(成员)对公布的财务内容有异议的,可以直接向村委主任(理事长)询问或者提出意见,也可以通过村务监督委员会(监事会)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出解答,一时难以答复解决的,要作出解释。不得对提出和反映问题的群众进行压制或打击报复。

  第六章  承包合同管理

  第六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的签订,必须召开村两委(理事会、监事会)集体会议拟定承包方案,经村民(成员)会议或村民(成员)代表会议通过后实施,并报乡(镇)农经部门备案。

  第六十五条  承包合同期限应符合法律的规定: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机动地承包期限不得超过3年。涉及村集体滩地发包的,原则上一年一发包,最长不得超过3年。其他集体资产承包(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

  第六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的承包费原则上一年一交,承包费收取年限最多不得超过本届村两委(理事会)任期。

  第六十七条  使用规范合同文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承包(租赁)合同必须使用统一的《农村集体机动地承包合同》、《农村集体“四荒地”承包合同》、《农村集体房屋租赁合同》等规范文本。

  第六十八条  实行承包合同预审制度。村集体应将民主议定拟就的承包合同报乡(镇)农经部门进行预审,预审通过后,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将预审通过的承包合同提交村民(成员)会议或村民(成员)代表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向群众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方可签订正式合同。

  第六十九条  建立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台账。一式两份,村和乡(镇)农经部门各存一份。乡(镇)农经部门将各村报送备案的承包合同,按照统一建立台账、统一合同编码、统一登记备案、统一信息录入的“四统一”原则,及时登记和保存相关信息。

  第七十条  乡(镇)农经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各村的经济承包合同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章  档案管理

  第七十一条  建立乡(镇)、村两级档案室,乡(镇)做到一村一柜,村级做到一村一室,有专人负责管理,村级账簿由农村财务代理服务中心保管。严格执行《档案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第七十二条  各种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票据及其他账务应在每月月末会计记账工作结束后于下月10日前及时整理装订归档。

  第七十三条  农村集体各种合同、台账、资源登记簿、集体成员各种名册、会议记录、影像等各项工作过程中的资料,参照各专门档案管理办法分类整理立卷,造册归档。

  第七十四条  档案要做好防火、防盗、防虫、防潮等工作,做到存放有序,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七十五条  严格档案查阅制度,建立档案查阅登记簿。需要查阅时,需经村集体和乡(镇)农村会计代理服务中心负责人批准后,于现场查阅、复制,不得涂改、转借或带到异地使用。

  第七十六条  档案人员变动或离职时,必须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编制交接清单,由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在交接清单上签字盖章,一式三份,移交人、接交人各执一份,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存档一份。

  第八章  审计监督

  第七十七条  村集体应接受上级农经、财政部门对集体财务的管理、指导和监督,接受村务监督委员会(监事会)和村民(成员)的民主监督,同时,接受县、乡(镇)农经部门对村集体财务的审计。村干部任期内、任期届满或调动时,县、乡(镇)农经部门必须对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七十八条  审计工作要坚持审计前有方案、有通知;审计中有记录;审计后有报告、有结论、有意见。审计结果要向村民(成员)公示。审计完成后形成审计档案。

  第七十九条  被审计的村组干部及其村级组织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或提供虚假资料的;阻挠、抗拒审计人员依法行使审计职权的;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财务收支有关资料的;转移、隐匿集体资产和违法取得的资产的;拒不执行审计决定,打击、报复、陷害审计人员、提供资料人员、检举人和证人的,由农经部门责令改正;经教育拒不改正的,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一)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二)向镇提出停职检查的建议;

  (三)向村民(成员)会议或村民(成员)代表会议提出罢免的处理建议;

  (四)属于党员的,向纪检监察机关提出给予党纪处分的建议;

  (五)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八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立即纠正并依法追究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的,移送组织、纪监部门,给予有关责任人组织调整或党纪政纪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视情节给予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一)隐匿集体经济收入、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坐支、截留、挪用公款、非出纳人员经管现金的;

  (二)违反现金支出审批权限以及财务支出管理规定的;

  (三)不经民主决策程序擅自进行招投标或大额资产购置、大宗物资采购及大额举债的;

  (四)擅自借贷、变更与处置集体资产的(包括擅自借贷集体资金、资产;擅自用集体资产为他人提供抵押、担保;擅自减免各项收入、应收款项以及擅自处置各类物资、固定资产;擅自出借银行账户等);

  (五)不经评估,发包、出租、出让集体资产、资源或评估过程中被评估单位虚报、瞒报、提供虚假证明、与评估人员串通作弊、造成评估结果失实的;

  (六)集体资产、资源参股、合作经营、发包、出租、出让未签订合同或合同内容签订不规范的;

  (七)违反土地补偿和拆迁补偿款管理使用规定的;

  (八)侵占、挪用、私分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

  (九)任期内,债权债务清理不及时造成经济损失的;

  (十)未认真执行“三资”管理的有关规定,造成经济损失或落实不力,导致群众性上访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十一)对同一和同类项目分解开支,以扩大审批权限的;

  (十二)报账不及时,不提供完整的收支明细或档案管理不善,造成资料不全、丢失、毁损的;

  (十三)其他需要追究责任的行为。

  第十章  附 则

  第八十一条  本制度实施后,相关部门之前出台的有关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办法、方案等,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八十二条  本制度由县农村经济事务中心负责解释。

图解:关于印发万荣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