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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4-10-31 09:15 来源: 万荣县农机发展中心 【字体:大 中 小】 打印本页
一、背景依据
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大工作力度持续实施好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通知》(农办机(2024)4号)和《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大工作力度持续实施好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补充通知》(农办机(2024)5号),按照省政府推动老旧农业机械报废更新决策部署,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和省商务厅联合制定了《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
二、总体要求
坚持“农民自愿、政策支持、方便高效、安全环保”的原则,淘汰耗能高、污染重、安全性能低的老旧农机,推广应用先进适用、节能环保、安全可靠的农业机械。
三、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四、补贴种类
国家规定补贴范围(6类):拖拉机、播种机、铡草机、联合收割机、饲料(草)粉碎机、农用北斗辅助驾驶系统。
山西省扩大报废更新补贴范围(5类):犁、旋耕机、秸秆粉碎还田机、青(黄)饲料收获机、打(压)捆机。
此扩大的报废补贴范围政策实施期限截止到2024年12月31日,如有变动将另行通知。
农用北斗辅助驾驶系统申领报废补贴,要以购置新设备为前提并提供购置同种类新农机的有效证明。
五、报废条件
达到报废条件的:大中型拖拉机报废年限为15年、履带式拖拉机报废年限为12年、小型拖拉机报废年限为10年、自走式联合收割机报废年限为 12年、配套电动机功率小于等于18kW的饲料粉碎机报废年限为10年、配套电动机功率大于 18kW的饲料粉碎机报废年限为12年,铡草机报废年限为10年。
未达到报废条件的:存在安全隐患大、故障发生率高、损毁严重、维修成本高的农机。
申请补贴的报废农机发动机等主要部件应齐全,来源清楚合法。
纳入牌证管理的农机需要提供牌证管理机构核发的牌证或“注册登记信息证明”;无牌证或未纳入牌证管理的,应当具有铭牌或出厂编号、车架号等机具身份信息。严重残缺、改装、拼装以及来历不明、无铭牌或出厂编号、无车架号的机具不予受理。
六、回收企业
报废农机回收企业为具备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质或依法具有农机回收拆解经营业务的企业或合作社。
七、补贴标准
农机报废更新补贴由报废补贴与更新补贴两部分构成,报废补贴实行定额补贴,更新部分补贴标准按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相关规定执行。
2024年6月17日之前提交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饲料(草)粉碎机、铡草机等机具报废补贴申请,按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全省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晋农机发(2020)4号)执行。
2024年6月17日(含)后提交的申请(含报废联合收割机、播种机并新购置同种类机具的更新补贴资金申请),分两种情况。一是只申请报废不新购置的,按省农业农村厅发布的《山西省农业机械报废补贴额一览表》执行。二是报废联合收割机、播种机并新购置同种类机具的,按省农业农村厅发布的《山西省农业机械报废并更新提高标准后报废补贴额一览表》执行,此提高报废补贴标准政策实施期限截止到2024年12月31日,如有变动将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