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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荣县人民政府 关于“山西京博利新材料有限公司年提纯100000吨反丁烯二酸建设项目”污染物区域 削减置换方案的承诺函
发布日期:2024-11-21 17:22 来源: 万荣县人民政府 【字体:大 中 小】 打印本页
万政函〔2024〕4号
万荣县人民政府
关于“山西京博利新材料有限公司年提纯100000吨反丁烯二酸建设项目”污染物区域
削减置换方案的承诺函
市生态环境局:
为统筹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保障山西京博利新材料有限公司年提纯100000吨反丁烯二酸建设项目投产后,区域环境质量不恶化或有改善,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制定依据
1.原环境保护部《关于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严格环境影响评价准入的通知》(环办〔2014〕30号)规定“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和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的项目,必须落实相关污染物总量减排方案,上一年度环境空气质量相关污染物年平均浓度不达标的城市,应进行倍量削减替代”。
2.原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4〕197号)规定“上一年度环境空气质量年平均浓度不达标的城市、水环境质量未达到要求的市县,相关污染物应按照建设项目所需替代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2倍进行削减替代;细颗粒物(PM2.5)年平均浓度不达标的城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四项污染物均需进行2倍削减替代”。
3.习近平总书记2018年5月18日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的讲话指出:在环境质量底线方面,将生态环境质量只能更好、不能变坏作为底线,并在此基础上不断改善,对生态破坏严重、环境质量恶化的区域必须严肃问责。在建设项目环评中落实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就是要在建设项目环评审批中严控新增区域污染物排放量,提出新增污染物排放量削减替代要求,通过采取区域现役污染源治理措施,在项目投产前腾出环境容量,实现区域“增产不增污”,确保项目投产后区域环境质量不恶化或改善。
4.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区域削减措施监督管理的通知》(环办环评〔2020〕36号)规定:“建设项目应满足区域、流域控制单元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所在区域、流域控制单元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的,建设项目应提出有效的区域削减方案,主要污染物实行区域倍量削减,确保项目投产后区域环境质量有改善。所在区域、流域控制单元环境质量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的,原则上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实行区域等量削减,确保项目投产后区域环境质量不恶化”。
二、万荣县上一年度环境质量状况
万荣县区域属于二类环境空气功能区,环境空气质量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浓度限值。
2023年,我县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颗粒物(PM10)、颗粒物(PM2.5)、臭氧(O3)、一氧化碳(CO)6项污染物项目年均浓度值分别为12μg/m³、22μg/m³、85μg/m³、48μg/m³、O3日最大8小时滑动平均值的第90百分位数为164μg/m³、CO24h平均第95百分位数为1.7mg/m3。颗粒物(PM10)、颗粒物(PM2.5)污染物项目年均浓度值超过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级浓度限值,属于不达标区。
三、污染物预测排放量及需要削减(置换)量
环评单位预测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为:颗粒物1.076t/a、二氧化硫0.23t/a、氮氧化物1.95t/a、挥发性有机物0.756t/a。项目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指标应按照1:2比例进行削减置换,削减量为:挥发性有机物1.512t/a。
四、削减置换来源
本项目削减置换源来源于万荣华泰医药包装有限公司有机废气治理设施提标改造项目形成的削减源:挥发性有机物7.27t/a。
现取挥发性有机物1.512t/a作为山西京博利新材料有限公司年提纯100000吨反丁烯二酸建设项目区域削减量来源。
五、工作措施
我县承诺本方案确定的削减置换源合法合规,确保只作为本项目的削减置换来源,不再用于其他项目。并严格加强监管,认真落实各项削减置换要求,确保本项目试生产前各项削减措施和削减量落实到位,区域环境气质量不恶化、能改善。
万荣县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