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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YC08210/2025-00659 主题分类: 环境保护
发文机关: 万荣县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5-04-10
标  题: 万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万荣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5-04-10
主 题 词:

万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万荣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4-10 10:12    来源: 万荣县人民政府     【字体: 】    打印本页

  万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万荣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万荣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21年1月19日印发的《万荣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万政办发〔2021〕7号)同时废止。

  万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4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万荣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适用范围

  为健全万荣县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机制,科学有序高效地应对突发环境事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特修订本预案。

  本预案适用于万荣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县内放射性物质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物质造成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或环境放射性污染的事件应对工作按照《万荣县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执行;船舶污染事件的应对工作按照其他有关应急规定执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万荣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规定执行;如果有其他涉及突发环境事件的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的,按有关应急预案实施。

  1.2事件分级

  按照事件严重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等级。

  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见附件1。

  1.3本预案与政府部门应急预案的衔接

  本应急预案为万荣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与运城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相衔接,与相邻县(市)突发环境应急预案相互联系,与万荣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万荣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万荣县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万荣县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等其他相关政府预案相互配合,形成纵向联动、横向互动的整体应急预案体系。

  2应急组织指挥体系

  万荣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万荣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组成。县政府成立县一般生态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

  2.1县一般生态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

  县一般生态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指挥长由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县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县政府办公室联系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主任、市生态环境局万荣分局局长、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县消防救援大队队长担任。

  成员单位:县委宣传部、县应急管理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教育体育局、县工业信息化和科技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万荣分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能源局、县气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国网万荣供电公司、县通联办等单位为县指挥部成员单位。

  县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万荣分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万荣分局局长兼任。

  县指挥部设综合协调组、污染处置组、应急监测组、医学救援组、应急保障组、新闻宣传组、社会稳定组、调查评估组、专家组等9个工作组。

  2.2现场指挥部

  万荣县人民政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组织指挥工作。现场指挥部由县人民政府、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事发单位负责人与有关专家组成。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待省、市应急指挥部成员亲临现场后,指挥权交上级指挥。

  3风险防控

  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生态环境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行政区域环境风险源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采取风险防范措施,建立环境污染监测预警机制,健全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体系,防范化解特大、重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风险。

  4监测和预警

  4.1监测和风险分析

  生态环境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加强日常生态环境监测,并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信息进行收集、分析和研判。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交通、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应急管理、气象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日常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监测,发现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时,应及时向同级生态环境部门通报。各部门之间建立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获取及共享机制。

  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按照有关规定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向企业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备。当出现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时,要立即报告当地生态环境部门。

  4.2预警

  4.2.1预警分级

  对可以预警的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预警分为四级,由高到低分别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

  红色(Ⅰ级)预警:情况危急,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

  橙色(Ⅱ级)预警:情况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更多人员伤亡的。

  黄色(Ⅲ级)预警:情况比较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较多人员伤亡的。

  蓝色(Ⅳ级)预警: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可能发生或引发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人员伤亡的。

  4.2.2预警信息发布

  市生态环境局万荣分局根据环境监测信息或有关部门的信息报告、通报,研判可能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蓝色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同时通报县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县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有关部门,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当面告知等渠道或方式向本行政区域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并通报可能影响到的有关地区。

  县人民政府发布蓝色预警信息后,有上升为黄色预警趋势的,应当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有上升为橙色及以上预警趋势的,除应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外,还应同时报省人民政府。

  4.2.3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2)防范处置。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告知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需采取必要的健康防护措施。可能威胁饮用水安全时,应及时启动饮用水水源地应急预案,做好启用备用水源的准备工作。

  (3)应急准备。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指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应急监测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准备,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有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加强环境监管。

  (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有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4.2.4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

  发布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的县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当判定突发环境事件危险已经消除时,宣布预警解除。

  5应急处置与救援

  5.1信息报告与通报

  5.1.1信息报告

  1.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必须按照应急预案采取应对措施,并立即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同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

  2.县生态环境部门接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或监测到有关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做出初步认定,并按以下要求进行报告:

  (1)对初步认定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县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县人民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告;

  (2)对初步认定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县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在1小时内向县人民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告,市生态环境局接到报告同时上报市人民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

  (3)对初步认定为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县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在1小时内向县人民政府、市生态环境局、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部报告,市生态环境局接到报告核实后上报市人民政府、省生态环境厅和生态环境部。

  3.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对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事发地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按照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1)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

  (2)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

  (3)涉及重金属或类金属污染的;

  (4)有可能产生跨省影响的;

  (5)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6)地方生态环境部门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4.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暂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逐级上报,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5.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紧急情况下,可以先通过电话口头报告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并在30分钟内补充书面报告。

  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发生时间、地点、单位名称、信息来源、事件类别、主要污染物种类和数量、伤亡或者经济损失的初步评估,饮用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影响范围,事件发展态势及处置情况等。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有关的多媒体资料。

  5.1.2信息共享

  生态环境部门通过互联网信息监测、环境污染举报热线等多种渠道,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收集,及时掌握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情况,并通报同级有关部门。

  因生产安全事故、危险化学品运输等交通事故、自然灾害等其他事件导致或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交通、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应急管理、气象等有关部门或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接报后,应当及时通报同级生态环境部门。应急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在大气、水体、土壤监测过程中获得环境污染事件信息的,应当及时向同级生态环境部门通报。

  5.1.3跨区域的信息通报

  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可能涉及相邻同市、县级行政区域的,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及时通报相邻行政区域同级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并报告市人民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跨市、省级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时,除向市人民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告外,还应同时提出向有关区域人民政府通报的建议。

  5.2先期处置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按照属地为主原则,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事发单位要立即采取措施,组织处置,防止事件扩大。当事件态势超出处理能力时,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

  5.3应急响应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应急响应由高到低设定为Ⅰ、Ⅱ、Ⅲ、Ⅳ四个等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按照职责权限,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各等级响应启动条件见附件6)。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地区或重要时段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5.3.1Ⅳ级响应

  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启动Ⅳ级响应,由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事件应对工作。必要时可向市指挥部办公室请求提供队伍、物资、技术等支持或请求派出有关工作组,赴现场指导应急处置。

  5.3.2Ⅲ级响应

  初判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报市级指挥部办公室,由市指挥部指挥长启动Ⅲ级响应。按照《运城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工作。

  5.3.3Ⅱ级响应

  初判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报市指挥部办公室、省指挥部办公室,省指挥部办公室报指挥长,由省指挥部指挥长启动Ⅱ级响应。按照《山西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由省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工作。

  5.3.4Ⅰ级响应

  初判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指挥部指挥长向市应急救援总指挥部总指挥报告,启动Ⅰ级响应,并立即向省人民政府报告事件信息。由省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工作。

  5.4应急措施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现场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5.4.1现场污染处置

  要求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要立即采取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喷淋、导截、收容、转移等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当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明时,在做好应急处置与应急监测的同时,当地生态环境部门立即组织力量对污染来源开展调查,查明涉事单位,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协调应急处置队伍切断污染源。

  组织制定综合治污方案,采用监测和模拟等手段追踪并分析污染气体扩散途径和范围,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形式防止水体污染扩大,釆取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必要时,要求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

  5.4.2转移安置人员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事发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划定现场警戒、交通管制和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居民,确保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保障受事件影响人员的基本生活需求与必要医疗条件。

  5.4.3医学救援

  迅速组织当地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学救援工作,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及安抚工作。

  5.4.4应急监测

  加强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工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制定科学有效的应急监测方案,确定监测方法、点位和频次,调配应急监测设备、车辆,及时准确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视污染物的扩散情况和监测结果的变化趋势,经咨询专家,可对监测方案进行适时调整。

  5.4.5市场监管和调控

  密切关注受事件影响地区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集体中毒等。

  5.4.6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通过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媒介,主动、及时、客观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发生跨县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向相邻县通报应急处置情况,同时上报市生态环境局,及时按要求和权限发布信息。

  县人民政府的新闻信息发布按照政府信息发布办法执行,并做好舆论引导和舆情分析工作。

  5.4.7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与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5.5响应终止

  当事件条件已经排除、特征污染物质已降至事件前环境本底水平、所造成的危害基本消除时,由启动响应的应急指挥机构终止应急响应。

  6后期处置

  6.1损害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县级指挥部要及时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

  突发环境事件损害评估按照生态环境部有关规定执行。

  6.2事件调查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县指挥部组织相关部门或配合上级部门根据原环境保护部《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开展事件调查。

  6.3善后处置

  突发环境事件的善后处置工作由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要组织专家对受影响地区进行科学评估,及时制定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生态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7应急保障

  应急保障包括队伍保障,物资与资金保障,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技术保障,宣传、培训和演练等项目。具体内容见附件5。

  8附则

  8.1名词术语解释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

  8.2预案管理与更新

  随着应急救援有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或者应急过程中发现存在的问题和出现新的情况,由县指挥部办公室及时修订和完善本预案。预案修订时间一般3年/次。

  8.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8.4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生态环境局万荣分局负责解释。

  附件1.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doc

  附件2.万荣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组成及职责.doc

  附件3.万荣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工作组组成及职责.doc

  附件4.万荣县突发环境事件响应条件及应急措施表.doc

  附件5.万荣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保障一览表.doc

  附件6.万荣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程序示意图.doc

图解:《万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万荣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