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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解读公示(11月)
发布日期:2022-11-25 16:35 来源: 万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大 中 小】 打印本页
关于《万荣县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解读
《万荣县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是由万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起草,经征求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意见、县应急管理部门、县卫健部门审核后按照国家、省、市、县相关规定修订完成,由县政府下发的指导我县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应急预案。现解读如下:
一、预案修订背景
为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机制,有效预防、积极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危害和影响,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
按照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运城市应急救援指挥体系的通知》(运政办发「2019]29号)和运城市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办公室《关于进步加强全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和修订工作的通知》(运应急总指办「2020]1号)要求,对《万荣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万荣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万政办发[2018]68号)进行了修订。
二、预案修订过程
在接到《预案》的修订任务后,我局对原《预案》印发两年来使用情况和改革后各成员单位的职责进行梳理,对全县食品安全风险进行评估,对应急资源进行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西省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运城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运城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运城市应急救援指挥体系的通知》及《万荣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规编制完成了《万荣县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初稿。
三、预案修订内容
预案共8章40条。
第一章是总则,共4条,包括编制目的、工作原则、编制依据、适用范围等内容。
第二章是应急指挥体系与职责,共2条,主要明确了县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体系,包括县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办公室的职责,现场指挥部下设的6个工作组的职责。
第三章是预防与监测预警,共3条,包括预防、监测、预警三部分,预警部分明确了预警支持系统、预警信息、发布和预警行动所采取的措施。
第四章是信息报告与评估,共2条,规定了报告的主体、时限和内容,以及对事件的评估。
第五章是应急处置,共5条,主要明确了现场应急处置原则、先期处置、应急响应的分级、应急行动和信息发布等相关内容。
第六章是后期处置,共3条,对善后处置、责任追究和总结评估进行了明确。
第七章是应急保障,共10条,包括通信与信息保障、队伍保障、技术保障、经费保障、物资保障、社会动员保障,其中社会动员保障中包含(宣传、培训、演练)。
第八章是附则,共5条,包括名词术语、预案管理、预案实施时间以及附图和附件。
四、预案意见采纳情况
在预案修订过程中,我们征求成员单位《万荣县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意见,其中20个单位无意见,3个单位提出了修改意见。在修订过程中,对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3个单位意见全部采纳。
万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万荣县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万荣县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8 年 6 月 14 日印发的《万荣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万政办发〔2018〕68号)同时废止。
万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 年 4 月 1 日
万荣县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运行机制,有效预防、积极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危害和影响,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1.2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属地管理、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科学评估、依法处置。
1.3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西省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运城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万荣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万荣县行政区域内各类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防范应对和应急处置。
2 应急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县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
县人民政府成立万荣县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部)。
指 挥 长:分管食品安全工作的副县长
副指挥长:县市场监管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卫健局主要负责人。
成员单位:县委宣传部、县委统战部、县发改局、县教科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工信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县卫健局、县文旅局、县市场监管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市生态环境局万荣分局、县畜牧中心、县果业中心、县综检中心、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等相关单位。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市场监管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市场监管局局长兼任。
县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办公室职责见附表 1。
2.2 现场应急指挥部
县应急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下设事件调查组、危害控制组、医学救援组、应急保障组、宣传报道组和专家组 6 个工作组,工作组成员从相关单位抽调。各工作职责见附表 2。
3 预防与监测预警
3.1 预防工作
(1)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县卫健局会同县市场监管、县农业农村、县畜牧中心、县综检中心等有关部门根据运城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我县具体情况,制定调整我县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
(2)县市场监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公安局等有关部门加强对食品安全重点品种、重点区域和热点问题的监管,做好节假日、重大活动的食品安全保障工作,减少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3)县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综合利用和资源共享,构建各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
3.2 监测
县市场监管局、县卫健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教科局、县公安局等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日常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抽样检验、风险监测、舆情监测等工作,收集、分析和研判可能导致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风险隐患信息,必要时向有关部门通报,有关监管部门应依法采取有效控制措施。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风险监测防控措施,定期开展自查、排查和消除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当出现可能导致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情况时,要立即报告县市场监管局。
3.3 预警
1 3.3.1 预警支持系统
(1)县卫健局、县市场监管局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食品污染物、食品中有害因素监测信息数据库。县农业农村局、县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分别在各自监管领域内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预警工作,加强各部门间和部门上下的信息沟通和协调联动。
(2)县卫健局开展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
2 3.3.2 预警行动
研判可能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时,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加强对苗头性、倾向性食品安全信息和热点敏感食品安全舆情的收集、核查、汇总和分析研判,及时组织开展跟踪监测工作,预估事件发展趋势、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经分析评估与调查核实,达到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评估指标的,按本预案处置。
(2)防范措施。迅速采取有效防范措施,防止事件进一步蔓延扩大。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加强对食品安全应急科普方面的宣传,告知公众停止食用或者使用不安全食品。
(3)应急准备。应急专业队伍和负有相关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调集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所需物资、装备和设备, 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组织专家解读,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加强相关舆情跟踪监测,主动回应社会关注的问题,及时澄清谣言传言。
3 3.3.3 预警信息发布
县市场监管局会同县卫健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发改局、县工信局等有关部门根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及风险监测信息,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经综合分析表明可能具有较高风险隐患的食品,第一时间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并向社会公布。
县市场监管局、县卫健局等有关部门根据监测信息和风险评估结果,对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食品安全风险,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和可能波及的乡(镇)做好预警预防工作。
县市场监管局研判发现可能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时, 要及时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渠道,向本行政区域公众发布预警信息。
4 信息报告与通报
4.1 报告主体和时限
县市场监管局建立实施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制度,明确报告的主体、程序及内容,强化首报、续报、终报责任意识。加强信息直报系统建设,提升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的时效性、准确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隐瞒、谎报、缓报,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报告主体、时限和内容见附件 3。
4.2 事件评估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评估是为确定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响应级别而进行的评估。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评估由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开展。评估内容应当包括:
(1)涉事产品可能导致的健康损害及所涉及的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损害后果及严重程度。
(2)事件的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3)事件发展蔓延趋势等。有关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向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经初步评估构成或为疑似食品安全事件的,评估结果应当按规定向县人民政府及上级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5 应急处置
5.1 现场应急处置原则
(1)按照“先控制、后处理”的原则,迅速实施先期处置, 优先控制受污染或可疑食品, 防止危害进一步扩大。
(2)尽可能控制、追回已流出的污染食品, 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危害减低到最小程度。
(3)采取科学有效的救治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5.2 先期处置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乡(镇)政府和责任单位要按照各自预案进行先期处置,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事发地乡(镇)政府要指挥和派遣有关部门应急队伍赶赴现场,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并立即进行检验。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相关产品,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防止事件扩大和蔓延。
5.3 应急响应
根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危害程度和应对工作需要等因素,将应急响应分为Ⅰ、Ⅱ、Ⅲ三级,响应条件、启动程序、响应措施、响应级别及终止见附表 4。
5.4 应急行动
应急响应启动后,应急行动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收集事件现场的第一手资料,进行现场调查、咨询、对事件性质和危害程度作出恰当的研判。
(2)根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性质、涉及范围、受影响人员分布、应急人力与物力等情况,组织专家制定科学的应急处置方案。
(3)紧急调用、协调应急救援所需的人员、药品、医疗器械、物资、设施、资金等,立即对食物中毒人员进行救治,确保应急所需及时到位、救治及时有效。
(4)对被污染的食品,尽快采取控制措施,消除或减少对人群健康的影响。
(5)核实现场情况,收集、整理现场信息,保证信息传递及时、准确与畅通,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向社会通报应急处置情况。
5.5 信息发布
县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按照统一发布的权威信息,做好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县应急指挥部根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危害程度及造成的损失,提出善后处理意见,并报县人民政府。事发地乡(镇)政府依法做好恢复生产经营秩序、妥善安置受影响人员等善后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6.2 责任追究
事件发生单位以及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等在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后未按照本预案的要求进行处置、报告的,或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6.3 总结评估
应急处置结束后,宣布启动应急响应的各级指挥部要在一周内做出客观、全面的调查评估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基本情况;
(2)事件原因分析及主要依据;
(3)事件结论;
(4)应急预案实施效果评估情况;
(5)经验、教训和应急预案的改进建议;
(6)必要的附件。
7 应急保障
7.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县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畅通信息交流渠道,保障各部门之间信息资源共享;建立健全应急处置通讯设施系统,确保事件发生时通信畅通。
7.2 队伍保障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加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防治与医疗救援队伍建设, 积极开展专业培训工作。
7.3 技术保障
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时,负责现场处置的监管部门要立即进行采样,并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技术鉴定,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定性提供科学依据。
7.4 经费保障
县财政局要将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应急处置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经费及时拨付到位。
7.5 物资保障
承担物资储备调拨职能的有关部门要保障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的应急物资的储备和调拨。
7.6 社会动员保障
根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协助参与应急处置,必要时依法调用企业及个人物资。在动用社会力量或企业、个人物资进行应急处置后,应当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7.7 宣传培训和演练
1 7.7.1 宣传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对社会公众食品安全知识教育,提高消费者的风险和安全意识,正确引导消费。
2 7.7.2 培训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学习和培训,提高应急处置队伍的专业化水平。
3 7.7.3 演练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每两年至少组织一次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有关企事业单位要根据自身特点,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练。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8.2 名词术语
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物品。
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指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突发事件,以及食品安全舆情事件。
食品安全舆情事件:指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引起社会持续广泛关注,已经或可能造成不良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应对处置的突发事件。
8.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8.4 附图与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