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 万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万荣县临时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 ||
[文件文号]: | [成文日期] : | ||
[发布日期] : | 2025年06月03日 | [状态] : | 长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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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万荣县临时救助实施细则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万荣县临时救助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万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5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万荣县临时救助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有效解决全县城乡居民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问题,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完善万荣县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妥善解决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充分发挥社会救助托底线、救急难作用,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649 号),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财社〔2023〕74号)、山西省民政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晋民发〔2018〕72号)、运城市民政局运城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运民发〔2019〕31号)有关规定,结合万荣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临时救助是指政府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临时性、应急性、过渡性救助。
第三条 实施临时救助,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应救尽救,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并按规定得到及时救助。
(二)坚持适度救助,着眼于解决基本生活困难、摆脱临时困境,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
(三)坚持公开公正,做到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
(四)坚持制度衔接,加强各项救助、保障制度的衔接配合,形成整体合力。
第四条 县民政部门负责统筹临时救助工作的政策完善和组织实施,做好审批和资金发放工作。县财政部门负责救助资金保障工作。
第五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服务中心负责临时救助的受理、审核、公示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临时救助对象范围
第六条 具有万荣户籍的城乡居民,并在万荣长期居住、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以及外地居民在万荣县范围内遭遇车祸或突发疾病等意外,需要紧急给予救助的。根据困难情形,临时救助对象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
(一)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或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个人。具体包括以下几类:
1.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人身、财产受到严重损害,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2.家庭成员或个人突发重大疾病,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短时间内依靠自身能力无法解决的家庭或个人。
3.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急难情形。
(二)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增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家庭。具体包括以下几类:
1.教育支出型困难对象。指因家庭子女接受教育,在扣除教育救助后,自负费用仍然较大的家庭。子女学习教育支出是指维持子女全日制普通高校及以下院校就学所需的学费、住宿费、生活费等基本费用支出,不含自费出国留学、校外租房等非基本费用。
2.医疗支出型困难对象。指因家庭成员患病,自负医疗费用支出较大的家庭。自负医疗费用支出指家庭成员患病治疗报销医药费用时,扣除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各种商业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3.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支出型困难情形。
第三章 临时救助的标准与方式
第七条 科学确定临时救助标准。临时救助属于一次性救助,不得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并且同一自然年度内对同一救助对象的累计救助金额不得超过最高限额。根据城乡居民家庭困难原因、程度、种类等因素,按照重点救助与特殊救助相结合的原则,合理划分救助档次和标准,实施分类救助。对特殊情况救助额度需要超过一般标准的,可通过“一事一议”方式予以解决,适当提高救助额度,原则上最高救助额不超过20000元。
(一)急难型困难对象救助
1.意外事故导致困难。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故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1)造成家庭主要劳动力死亡(含1人及以上),救助5000元至8000元;造成家庭非主要劳动力死亡,救助3000元至5000元。
(2)造成财产重大损失或个人负担费用100000元(含)以上的,一次性救助5000元至8000元;100000元(不含)以下50000元(含)以上的,一次性救助3000元至5000元;50000元(不含)以下10000元(含)以上的,一次性救助1000元至3000元。
2.其他情况导致困难
(1)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根据实际情况和困难程度,一次性救助1000元至3000元。
(2)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对象、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社会散居孤儿、失智失能老人、重度残疾人(一、二级)、三级精神病患者、困境儿童、失独家庭、独生子女伤残和无经济来源的特困护理人员等低收入家庭出现临时困难的,根据实际情况和困难程度进行救助。
(二)支出型困难对象救助
1.医疗支出型困难对象。指因家庭成员患病,扣除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较大,家庭基本生活仍然无法得到维持和保障的困难家庭:
(1)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在100000元以上的,救助5000元至8000元;50000元至100000元的,救助3000元至5000元;20000元至50000元的,救助2000元至3000元;10000元至20000 元的,救助1000元至2000元。低保对象、监测户、低收入家庭等困难家庭可适当提高救助标准。该救助标准提高幅度不得超过一般标准的20%,且需单独建立审批台账。
(2)患有白血病、恶性肿瘤等医治花费巨大,较长时间严重影响家庭生活的重大疾病,救助3000元至5000元。
特困供养人员、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孤儿按照自付医疗费用90%予以救助,原则上年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00元。
2.教育支出型困难家庭指低保对象、特困对象、残疾人家庭、单亲家庭等因子女接受教育造成困难的家庭:
(1)大专、本科教育阶段一次性给予救助2000元至3000元。
(2)高中及职业教育阶段一次性给予救助1000元至2000元。
第八条 救助方式
(一)发放临时救助金。临时救助金以社会化发放为主。凡符合救助条件的,由县民政部门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及时足额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对于紧急急难型救助对象,可采取“先行救助、后置审批,有关部门事后补充说明情况”的办法实施;还可直接发放现金或实物的方式,提高救助时效性。
(二)发放实物。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和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对于采取实物发放形式的,一般情况下,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有关规定,对于紧急情况,应报告分管县长同意,并经民政部门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后,按特事急办,简化程序立即采购执行,事后需说明情况,并完善资料和发放手续。
(三)提供转介服务。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依托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服务中心社会救助窗口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并由民政部门统一制定转介流程及评估标准,明确乡镇政府转介责任和相关部门职责。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孤儿、医疗、教育、住房、就业、司法、残疾人保障等专项救助条件的,可协助其申请;对需要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要及时转介,被转介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积极做好相关救助工作。
第四章 临时救助的程序
第九条 申请临时救助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凡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服务中心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服务中心要及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并及时受理。
申请临时救助,应按规定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1.个人申请书;
2.本人身份证、户口簿、个人银行(一卡通)账户复印件及家庭成员信息;
3.致贫原因材料(申请前12个月内致贫材料);
4.如遇突发事件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5.村(居)委会或有关单位出具的贫困证明、公示照片。
(二)受理。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服务中心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全的进行受理;材料不齐全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的材料。
(三)审核。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服务中心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状况可以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进行调查,提出审核建议和意见,在村申请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乡镇进行不少于7日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报县民政部门审批。
(四)审批。县民政部门收到乡镇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批,依据本实施细则确定救助金额,并及时发放救助金。对因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救助的家庭,经县民政部门领导班子研究确定后,给予救助。
第五章 救助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十条 资金筹集要多方筹集临时救助资金,合理安排和统筹使用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对临时救助的投入原则上只增不减,提高救助水平。同时要深入贯彻上级有关要求,加强经费保障,将临时救助所需工作经费纳入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统筹考虑,并列入财政预算。
第十一条 监督管理
(一)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形成工作合力。临时救助建立联席协调机制。按照“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工作思路,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密切协同配合,确保临时救助工作落到实处。
(二)临时救助资金要专款专用。民政、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财社〔2023〕74号)要求,会同有关单位将临时救助制度落实情况作为督查督办的重点内容,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防止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等违纪违法现象发生。对于出具虚假证明材料骗取救助的单位和个人,要在社会信用体系中予以记录。对于公众和媒体发现揭露的问题应及时查处并公布处理结果。
(三)加强临时救助档案管理。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服务中心和县民政部门要加强临时救助的档案管理,将申请书、户口本和身份证复印件、意外伤害和疾病证明、医疗票据、救助资金发放清单等资料纳入归档范围,确保档案规范完整,做到有据可查。
(四)责任追究。采取虚报、隐瞒等手段骗取临时救助金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服务中心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退回救助款,同时由民政部门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68条实施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临时救助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五)建立容错机制。区分主观故意、客观偏差和改革创新等不同情形。对主观故意造成工作失误和损失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对客观偏差或探索创新、先行先试造成工作失误的,从轻、减轻或免于追责。
第六章 建立乡级备用金制度
第十二条 在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服务中心建立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县民政、财政部门根据资金筹措情况,结合上年度资金使用情况,从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中安排备用金用于处理紧急性突发事件,进一步提高救助水平和时效性。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服务中心每季度向县级民政部门报告上季度备用金使用情况,并报送主要负责人签字的救助人员花名册,县民政、财政部门按年度使用情况补充备用金,当年使用不完,可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原万荣县人民政府政办公室关于印发《万荣县城乡困难家庭临时生活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万政办发〔2017〕83号)文件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万荣县民政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