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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YC08210/2023-01557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文机关: 万荣县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3-11-08
标  题: 万荣县人民政府关于动态调整乡镇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的通知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3-11-08
主 题 词:

万荣县人民政府关于动态调整乡镇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11-08 15:28    来源: 万荣县人民政府     【字体: 】    打印本页

  万荣县人民政府

  关于动态调整乡镇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山西省委督查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对为基层减负措施落实不到位问题集中治理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晋督办发〔2023〕1号)和运城市委《运城市开展为基层减负措施落实不到位问题集中治理工作安排》文件精神,根据市委编办《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动态调整等工作的通知》要求,对万荣县人民政府《关于下放乡镇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的通知》(万政发〔2022〕21号)公布的万荣县乡(镇)行政执法事项清单予以调整。

  (一)减少两项执法事项。《万荣县乡(镇)赋权行政执法事项清单》中的第3项“对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行为的处罚”收回生态环境部门,第31项“对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行为的处罚”收回县农业农村和林业部门,以上两项职权乡镇政府不再行使。

  (二)动态调整五个执法事项。汉薛镇、高村镇、裴庄镇、南张乡、光华乡、王显乡、贾村乡、万泉乡、西村乡共9个乡镇因不存在执法客体而无需承接的4个事项。《万荣县乡(镇)赋权行政执法事项清单》中的第11项“行政处罚对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的行为的处罚”、第12项“对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行为的处罚”和第17项“行政处罚对在城市住宅小区内饲养家禽、家畜的,或者饲养宠物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的处罚”,收回住建部门;第55项“对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且拒不改正的行为的处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的)”,收回消防救援大队。荣河镇、通化镇、汉薛镇、高村镇、裴庄镇、南张乡、光华乡、王显乡、贾村乡、万泉乡、皇甫乡、西村乡、里望乡共13个乡镇因不存在执法客体而无需承接的1个事项。《万荣县乡(镇)赋权行政执法事项清单》中的第9项“对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或者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行为的处罚”,收回环保部门。

  (三)调整三项职权名称和职权依据。《万荣县乡(镇)法定行政执法事项清单》中的第5项职权,职权名称变更为:对货运源头单位的监督检查。职权依据变更为:《山西省治理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301号)第四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二款。《万荣县乡(镇)赋权行政执法事项清单》中的第25项职权,职权名称变更为: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未依照规定建立、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或者伪造、变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行为的处罚。职权依据变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七条和第六十九条。《万荣县乡(镇)赋权行政执法事项清单》中的第26项职权,职权名称变更为: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等行为的处罚。职权依据变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八条和第七十三条。

  现将调整后的乡镇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万荣县人民政府《关于下放乡镇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的通知》(万政发〔2022〕21号)同时废止。

       万政发〔2023〕19号附件.docx

图解:关于动态调整乡镇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