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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荣县民政局关于《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工作》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5-03-14 17:46 来源: 万荣县民政局 【字体:大 中 小】 打印本页
一、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强化服务类社会救助与老年人福利有效衔接,推动集中照护服务政策更多更公平惠及经济困难老年人,构建可持续、可推广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模式和保障机制,民政部、财政部印发了《关于做好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民发〔2024〕73号),现就该政策解读如下:
二、救助对象范围
服务对象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有本地户籍并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二)经评估为中度失能、重度失能、完全失能的老年人和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
(三)自愿入住养老机构。
三、救助额度
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机构收费标准不得超过当地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和全护理照料标准的总额。符合条件的老年人享受的救助额度为入住的养老机构实际收费标准扣除老年人已经获得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残疾人“两项补贴”和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等行政给付后的差额。
2025年集中失能照护机构收费标准:农村户口1694元/月、城市户口1754.5元/月。(2025年4月开始执行,收费标准每年随五保户补贴资金进行调整)
四、集中照护机构
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的养老机构应符合《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强制性标准要求,满足建筑项目竣工验收或住房安全鉴定手续)、消防(审验合格或备案手续)、法人资格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法律要求并具有收住完全失能老年人的服务条件。要健全完善管理制度,统一服务标准和规范,改善照护服务条件,不得对收住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采取分灶吃饭、分区硬隔离等做法区别对待,不得影响现有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服务水平和质量。养老机构要按照《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与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签订《服务合同》,确定护理等级、收费价格和缴费方式。目前,万荣县中企联发养老服务中心和皇甫乡董永孝亲老年公寓符合条件。
五、救助原则
“先入住、后救助”,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满30日后,由本人(或其代理人)持入住养老机构的服务协议、有效缴费凭证、身份证、户口本等有效证件复印件提出救助申请,经审核通过的予以救助,救助资金于次月支付到申请人本人账户。
六、申请流程
1.自愿申请。有入住意愿的老年人,由本人(或其代理人)向所在乡镇民政办提出个人申请并填写申请表。
2.能力评估。各乡镇将准备享受政策的老年人情况上报至县民政局,县民政局根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依法组织评估,并反馈审批意见。(已在低保中评定失能的老人不需要再次评定)
3.审查核实。县民政局对各乡镇上报的申请对象实际入住养老机构及收费标准、已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残疾人“两项补贴”和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等情况进行审批。经审核条件符合的,确定救助额度并按月发放;条件不符合的作出不予救助的决定并告知原因。
4.退出机制。救助对象经济、身体状况发生变化导致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及时停发救助,可其亲属(监护人)代理或民政办主任应当及时告知县民政局。养老机构发现救助对象因自身原因出院或死亡等情况时,应当及时填报停发上报审核表(附件4)。退出低保范围的,自低保取消次月起停发救助。县民政局及时确认救助对象经济、身体变化情况,根据最新审核情况及时停发救助或者调整救助金额。
出现以下情形时,不得享受入住养老机构补助:
1、服务对象自签订养老服务协议后15日内未入住养老机构补助;
2、服务对象与养老机构终止服务合同的;
3、连续不在养老机构内居住,超过15日的;
4、服务对象自行更换养老机构后,15日内未报告县民政局。
附件:
附件1 万荣县低保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补贴申请审批表.xlsx
附件1.1 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救助申请表.docx